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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Sunny:
     
    你为什么要用“为英雄正名”这样一个标题,你想对英雄下终极定义么?

    湖湘思者:

    “为英雄正名”不过是我的一己之见,谈何终极定义?不过如果不试图对“英雄”作出定义,我们就放弃了对“英雄”的深入思考,而我的定义如能引来关注与批评便能使我们对英雄的思考逐渐深入,我以为只有辩论才能使人们逐步探寻与接近英雄的本质,但英雄的终极本质是谁也无法揭示的。

    何为终极定义?我想你指的一定是“绝对真理”了。“绝对真理”源于黑格尔的“绝对理念”,即你说的绝对正确毋庸质疑的“终极定义”,辩证唯物论者后来还为之取了一个更蛊惑人的名字——“客观真理”。正是这种极端偏执武断的真理思维才使半个世界陷入一场妄自尊大、目空一切、暴殄天物的“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空前浩劫!

    当权力者自以为掌握了绝对真理时,他就会忘乎所以把自己当成上帝,企图重新来规划自然规划人类,结果把地球改造得百孔千疮、面目全非;把人类改造的哭爹喊娘、苦不堪言。

    自然的奥秘人类永远无法全部揭晓,绝对真理如果存在的话也只能存在于我们的直观中而不能进入我们的感觉,人类是自然的产物,人类的思维不可能最终了解自然的全部,承认人类思维的局限性我以为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终极定义”永不存在,“对真理永久地存疑”是每个思想者必须具备的潜质!

    Sunny:
     
    可你标题给人的感觉就是终极定义啊。从你的阐述看得出你否定终极定义,那干嘛还要用这么武断的标题呢?

    湖湘思者:

    是的,我取这个武断的题目是感情战胜理智的结果,因为我看到那么多人在给“英雄”抹黑,在歪曲亵渎“英雄”,所以才愤而起了一个这样武断的题目,我原来拟定的题目是“英雄、枭雄及勇猛顽劣之徒”。也许我以后会改换题目的,现在为了能引起争论暂且定之。因为我觉得在辩论中,一种极端思想以另一种极端思想来抗衡效果更明显,更能使旁观者清楚明了其中的错误。

    Sunny:
     
    我不知道说杨佳是英雄的人,假如被杀的五个人中有一个是你的亲人或者朋友,你还会认为他是英雄吗??

    湖湘思者:

    我同样可以问你一句:假若杨佳是你的亲人,或者假若你的亲人遇到了同杨佳一样的不公正待遇而且投告无门 ,你还会这么理直气壮地质问那些鄙视他的人吗?

    Sunny:

    你没有正面回答我,但不妨碍我正面回答你:
    假如他是我的亲人,我无论如何不会赞同他以这种方式去杀无辜的人。如果他已经这样做了,我会感到无尽的悲哀,为他,也为无辜遇害的人。我重申一遍:警察里面有坏蛋,但不是所有的警察都该死!你呢?你能正面回答我吗?

    湖湘思者:

    好吧,我也正面回答你:
    假如他是我的亲人,我会和他一同去向伤害他的个人或群体“讨公道”,我不会鼓动他杀戮,哪怕知道谁是打人者。所有的暴力都是邪恶的(正当防卫除外,因为那不算暴力),因为我知道暴力如果能驱赶恶,善也会一同丧失;暴力如果能带来善,恶也会一同前来。

    如果他苟且偷生,我会鄙视他,如果他努力抗争,即便碰得头破血流我都会敬重他。如果他采取鱼死网破的极端手段,我理解他并为他惋惜,也会和你一样感到无尽的悲哀,为他,也为被他无辜伤害的人。

    但我不会就此止步,我会愤怒,会对那些逼他走上绝路至今活在人世的作恶者和允许他们作恶的体制缺陷倾注无比的愤怒!我会思考,会对他为什么最终选择暴力复仇展开思考。会与那些推崇暴力的人展开论辩,会与那些对此事困惑不解的人展开讨论,还会与那些一味指责弱者袒护强权的人展开争论。

    我以为杨佳是接受了朱毛的暴力革命思想才采取暴力袭警方式的。

    Sunny:

    你怎么知道他不是受诸如校园枪击案、911的影响,而一定是受了朱毛暴力革命思想影响?

    湖湘思者:

    你忘了我们的每一部战斗片几乎都在宣扬“暴力革命”思想!而且我们的主流媒体还在不断宣扬那种“革命思想”!要知道潜移默化的宣传力量是巨大的。他如果受到的是“校园枪击案、911的影响”,他应该针对平民才对,而不会特意选在七月一日、到公安大楼、专门针对年龄大的警察下手。

    Sunny:

    你怎么看待杨佳事件?

    湖湘思者:
     
    “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是杨佳的行动口号,为了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他采取了极端手段,如果说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的话,杨佳的袭警无疑已超出正当防卫所允许的范畴。他面对的已经不是某一具体的恶徒而是那种执法者可以无视人权、刑讯逼供的制度缺陷,他在捍卫自己人格尊严的同时也在用自己的死给时代敲响警钟。而且他对女士尊敬有加,对年轻的警员也网开一面,没有使自己沦为滥杀无辜的恐怖分子。

    Sunny:

    你怎样看待暴力?暴力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吗?

    湖湘思者:

    何谓暴力?
    我以为暴力是一种非正义的强制力量。暴力不应单指一种工具、一种手段、一种行为。暴力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拒绝暴力者与鼓吹暴力者的分歧就源于此。

    鼓吹暴力者把暴力当成一种工具与手段,他们认为为了崇高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而拒绝暴力者却把暴力与目的联系在一起,他们认为手段与目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从手段甚至能分辨其目的是崇高还是卑劣。

    暴力具体说就是强者用一种非正义的强制力量剥夺弱者的生命权、人格权、自由权,不管他动用的是国家权力还是个人强力都可统称为暴力。而弱者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采取的正当防卫手段却不能称之为暴力,尽管它们在手段上一丝不差。同样是杀人,强者的杀人是暴力,弱者的正当防卫则不能称之为暴力。弱者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展开的正义行动绝不是暴力,滥用国家权力强制取缔弱者的正义行动的行为才是暴力!

    我以为暴力没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将暴力分成“正义与非正义”是政客们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愚弄民众的手段,当不同的政党集团鼓动民众相互残杀时,受罪的总是民众,得利的总是政客。当民众为生存自发维权时,他们的行动毫无疑义是正义的,所有反对他们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即使那些御用文人假惺惺文绉绉地对他们说教,同样是一种语言暴力!

    暴力一词发展到今天,其内涵与外延已远远超过它的原始意义。使用看得见的刀杀人是暴力,使用看不见的语言杀人同样是暴力,而且更残忍更歹毒!

    什么是正当防卫?其实每个稍有良知的人都心知肚明,网民对许多事件空前一致的评论就是明证。只有那些被政客们牢牢控制着的媒体才会睁眼说瞎话。

    对恶人作恶的愤怒我以为很正常也很值得推崇,但对被打倒的恶人的仇恨我就不以为然了,仇恨是暴力存在的根源,当仇恨在政客的鼓动下成为一个阶级或民族的仇恨时尤为可怕,我之所以反对暴力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邓玉娇的杀人毫无疑义是正当防卫,杨佳的杀人则有暴力的嫌疑,鉴于他的极端行为有“逼上梁山”的无奈,所以博得了广泛的同情,不过这种极端做法毕竟不值得提倡,因为只要是暴力,或多或少总会伤及无辜的生命。像甘地那样主张非暴力抗争绝非胆怯,同样需要大智大勇!


    对真理永久地存疑是我唯一的使命,
    ——因为所有的真理都是蹩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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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涤浪迹天涯:

      倘若你认为贝多芬是英雄,他可能会以他的切身感受反驳你:“你知道痛苦吗?你知道冲撞和毁灭么?”恰恰是另一种更深刻的品质造就了他。英雄是一个非常厉害的好人。但人性的复杂远非我们所能想象,尤其是那些具有英雄魅力和英雄业绩的人,我们根本无法探究其内心。或许卡莱尔的定义更深入全面些,至少他指向了人性深处的东西,并且区分了不同类型。这样的论题,我们向来是以仰望者的角度去看的。从站的位置而言,我们已失去了平视的心境。当我检视自己的生活时,我发现无法做到我自己想的那种类型,反而充满了粗鄙和错误;当我检视自身时,深藏于我心中的那些人性的弱点似乎不可抗拒,我看到了痛苦是我自身。关于人性的东西,我们往往都是误解者。

      湖湘思者:

      “英雄是一个非常厉害的好人。但人性的复杂远非我们所能想象,尤其是那些具有英雄魅力和英雄业绩的人,我们根本无法探究其内心。”说得很好,对人性的探索也和对自然的探索一样永无止境,尤其是那些令我们敬仰的英雄,但这不能成为我们不去探索的理由。贝多芬对痛苦有深刻的认识正说明他处在极其恶劣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他敢于与病魔抗争、与厄运抗争、与压抑人性的社会抗争,如果他舍弃人格尊严、用自己的才华去迎合权贵,他对痛苦还会有那么深的感悟吗?

      卡莱尔以“真诚”和“洞察万物”来界定英雄有其深刻的一面,但仅仅如此会排斥一大批邓玉娇似的凡人英雄,还会将那些舍己救人、勇斗病魔、挑战人类极限的其他英雄拒斥门外。

      “关于人性的东西,我们往往都是误解者”,但要真正了解人性,我们就不能害怕当误解者,只要能不断消除误解达成一致。怎样才能消除误解呢?那就是把自己的想法勇敢地说出来,真诚地接受他人的批评,平等地展开辩论。人性的弱点只有在彼此交流中才能显现、才能予以克服,如果关起门来一味反思反省反而容易迷失方向。

      涤浪迹天涯:

      贝多芬痛苦和深刻的一面更在于与自身的抗争。深刻和伟大的东西有两种:单纯和痛苦。贝多芬倾向于后一种,邓玉娇倾向于前一种。但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纯粹。仅仅思考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需要做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思考还需要冷静,只有冷静才能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事情的本来面目,不至走向另一个极端。真正的英雄是人们标榜的,对他自身而言,并非如此。人性深处的弱点很难克服,英雄亦如此,不过他们一直在努力克服。当他完成一种克服时,便会散发出人性的光辉。

      湖湘思者:

      非常赞同你的分析!思考必须建立在行动上、必须建立在实实在在的事件上,否则那种思考难以提升我们的精神境界。而冷静能防止我们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英雄的纯粹是人类抵制异化的纯粹,是以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纯粹,正是这种纯粹才使英雄与所有为物所异化的人相比显得那么特立独行、可歌可泣。

      烟美丽达达:

      累次杀人,且杀人如麻,才会被认为是恶行累累的变态狂。象杨佳这类杀人犯,一般来说,不会被认为是恶行累累的变态狂,更多的是普通人对他充满同情和怜悯。把杨佳当英雄是一种水泊梁山英雄模式,如果杨佳是英雄,那是不是每个人都去效仿,谁与我过不去,就杀了谁,且伤及无辜?

      湖湘思者:

      那些认定杨佳是杀人狂魔、死有余辜的人都是站在强者一边,对弱者毫无怜悯之心,他们以强者的政治标准为标准,把强者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视弱者的生命如草芥。不能否认政治带有强烈的倾向性,阶级与集团的利益以及个人的安危安逸都能决定一个人采用什么样的政治标准去衡量世事,而政治标准一旦确立,道德标准也会随即产生偏差,于是他就会运用逻辑去为他的观点辩护。

      那些认定杨佳是英雄、希望人人争当杨佳的人毫无疑义是站在弱者一边,但他们同样以政治标准在衡量世事,不过他们的政治标准是强者政治标准的颠覆版。正因如此他们才会无视警察的死亡,才会在道德评判时把生命当成手段而非目的。虽然他们的政治标准与前者截然相反,但在本质上两种政治标准是同一的,都将某一部分人当成了不共戴天的敌人!

      评判英雄一定要摆脱政治的桎梏,英雄只能用价值标准去衡量,英雄是人类道德的楷模,那种道德必须是全人类的、具有普世意义的。所有带着浓厚政治色彩、打着阶级烙印的道德都是伪道德!

      沙威棒:

      你一会儿说英雄不问出身高低贵贱,一会儿又说英雄只能诞生在极其恶劣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看来你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湖湘思者:

      所谓出身大抵指贵族、平民、帝王或书香门第之不同,恶劣的环境则指人所处的某种特定情境,毫无疑义养尊处优的帝王或贵族同样也可能处于恶劣的环境,或者因为世事变迁,或者因为他的自我选择。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你将“恶劣环境”与“低贱出身”等同了,所以才会发出这种责难。

      xlj0069:

      反抗暴政是人天赋权利,怎样反抗是一门事关亿万苍生的学问,不可不慎。

      湖湘思者:

      用暴力手段反抗暴政虽然十分奏效,
      但胜利者往往容易变成新的暴君。
      因此,反暴政的同时也要反暴力,
      因为只有理性的非暴力手段才能终结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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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鞘尾蝙蝠:

        用英雄的定义套套邓玉娇和杨佳,看是否属于英雄?为了增加讨论的趣味性,不妨把汪精卫也拿来,因为有人认为汪精卫是狭义上的民族英雄。

        湖湘思者:

        邓玉娇完全符合第二条——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人们对她没有异议因为她杀的是直接伤害她的淫贼,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一边有大把金钱诱惑、一边要面对三个如狼似虎的大男人,在这样极其恶劣的环境中她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决心与勇气,自然成为每一个善良正直的国人心目中的女英雄。

        杨佳的情况有些不同,他符合的也是第二条,不过他报复的手段与对象使人产生了争议。如果说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的话,杨佳的袭警显然已超出正当防卫范畴。他面对的已不是某一具体的恶徒而是那种执法者可以无视人权、刑讯逼供的制度缺陷,他在捍卫自己人格尊严的同时也在用自己的死给时代敲响警钟,而且他对女士尊敬有加,对年轻的警员也网开一面,没有使自己沦为滥杀无辜的恐怖分子,才使有些人对他刮目相看并视其为英雄。杨佳的行为带有极浓的政治含义,对于暴力我极力发对(弱者的正当防卫除外,因为那不能算是暴力,暴力是指有预谋的杀人),但当邪恶与暴虐逼得人不得不铤而走险,而那种暴力又能带来切实可行的社会变革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分歧也就由此而引发。

        汪精卫早年“引刀成一块,何惜少年头”的豪迈气概符合第三条,是为他人的生命与人格尊严放弃个人生命的英雄壮举,不过他后来想借日本人之手振新中华的举动就与英雄无缘了。从单纯的人际关系来看,刺杀大臣同样是暴力,对方也非迫害自己的仇人,而且于情于法谁也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但从政治角度来看,这一举动则是进步的,它极大震撼了腐朽的清政权,促使其迅速垮台,从而解救受苦受难的同胞。至于汪精卫后来的行为,单以爱国——投降作为标准简单认定英雄和汉奸的做法我极力反对,有的国王为了国民的安宁自愿放弃王位向敌国俯首称臣的举动非但不是狗熊而且是英雄之举,石达开为了挽救士兵的生命投降清廷同样也不失英雄本色。不过汪精卫的投降有所不同,他虽然给和他一同投降的官员与民众带来一时的安定,但给整个中华民族带来的却是巨大灾难,国民党极其优秀的三百八十万官兵捐躯沙场不能说与他投降毫无干系!况且沦陷区的和平安定也非他赐予,任何侵略者都会赐予投降者苟且偷生的机会。

        有人说如果真如汪精卫所愿,中华民族就可以避免接踵而来的数千万人死于饥荒的惨剧,这种假设极其荒谬,评价一个人物我们常犯的错误是依据他说的话去推断其动机,人的动机极其隐蔽,既有他意识到的也有他意识不到的,还有他有意掩饰的,所以我们只能从其行为的客观后果去推测,只能立足于事实说话。人类经历的某些灾难,不是可以靠另一种灾难避免的。想依靠亡国之痛来避免残酷的阶级斗争之灾是不切实际的,有些灾难人类注定要经历,我们只有经历了那种灾难才能从中汲取教训、改变观念,从而避免灾难的重现!

        鞘尾蝙蝠:

        一个阿富汗人,他的亲人被美国人的炸弹所毁,于是,一部悍马车上跟他毫无关系的美国大兵死于他的自杀性袭击;一个学生受到老师或校方的处理,当事人认为不公正,于是,拿起枪“哒哒哒哒”搞起一场校园枪击;一个足球队员,看台有球迷嘲弄他,他觉得人格受到侵害,于是冲到看台对球迷们一阵乱打,结果他们都成了“英雄”。

        杨佳杀人,最大特点是杀害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类似“随机”。一般杀人案,罪犯预设的被害人往往是确定的。比如一个仇人或入室偷盗时突遇失主而杀之灭口等等,这叫对象特定。不特定比如在公共场所扔炸弹、在校园扫射、火车上搞爆炸等。杨佳碰一个杀一个,没具体杀害目标,这与用炸弹朝人群仍、用枪朝人群扫射没有区别。那几个遇害警察,杨甚至不知道他们具体干什么工作,如果说杨竟因此成为英雄,要么这个英雄的定义本身有问题,要么在搬用定义时思路上出了问题。他认为女的没太大威胁而放过,不是有可能么?再说他有能力杀完所有人么?即便退一步说,是有恻隐心,这与其犯杀人罪有何关联? 杀五个不认识的人,还说不滥杀无辜?他想杀的是“警察”,这是一种群体,就象教师、公务员、民工、农民、军人等。他仇视的是这个群体。杀男不杀女,可以说他对女子尊敬有加,反过来,更证明他杀人的随机性、不确定性,这才是最本质的,也是最恐怖的,对社会而言极具危害性。

        湖湘思者:

        邓玉娇的行为毫无疑义属于英雄壮举,下面我也依照你的逻辑来假设另外一种场景:
        同样是一位弱女子面对三个大男人,如果他们只是和她聊聊天开开玩笑,或者只是很平常的恭维,或者说了一两个荤段子,她却趁他们不注意挥刀杀死他们,原因是自以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伤害,而依据“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勇于放弃自己的生命去捍卫人格尊严的人”为英雄的推论,我们也同样应该将她视为英雄。

        初看起来这两个事例没多大不同,但实质上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我之谓英雄,前提是“在极其恶劣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其次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必须由事实说话,不能凭主观臆断。如果那三个男人只是说说而已,顶多属于性骚扰,你杀他们就是神经过敏、防卫过当,何能冠以英雄之名?除非他们实施了强奸,你才具有无限防卫权利。极其恶劣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有公认的标准,只要我们不是首先想要偏袒哪一方,我们很容易达成一致的。

        某学生受到批评或处分,这是每一个学生都可能遇到的事,由此自以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而报复老师滥杀学生,那是有心理疾患,或者是病态人格,你拿来作为英雄讨论实在无益。球星打人以及诸如此类的例子大多如此。因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法律法规说得很明白,世界人权宣言上也有定论,不能以当事人个人主观意见为准。

        恐怖分子的主观臆断不能成为他们杀人的理由,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恐怖分子视美国为仇敌,可是还有那么多国民却欢迎支持新的民主政权将美国视为朋友,“人弹”杀害的几乎全是本国的同胞,他们伤害的是别人的生命与人格尊严,而且他们手拿武器本身是强者,即使自杀了也是丧心病狂、咎由自取,与我们讨论的英雄风马牛不相及。如果有那么一些人,他们从始至终针对外国侵略者、某些邪恶的统治集团或黑社会组织,从不滥杀无辜,尽管他们同样杀人,却能被我们视为英雄。佐罗、鲁智深、古代许多侠客便是这样为世人称道的。

        你对杨佳的分析漏洞百出,既然你说“他想杀的是‘警察’,这是一种群体,就象教师、公务员、民工、农民、军人等等。他仇视的是这个群体警察”,那么他为什么没杀一名女警察?难道她们就不是警察了?你又说他认为女警察对他“威胁不大”,或者因为“随意性”,这更不能自圆其说了。如果他想杀的是全体警察,女警察更容易杀焉有不杀之理?如果是由于随意性,他逢人便杀才说得过去。

        杨佳已死,我们对他当时的心理分析只能成为永远的悬案,不过既然你作出了你的主观分析,我也不妨作出我的心理分析。对杨佳为什么不杀女警察、轻伤年轻警察、专杀年纪大的警察一事我的分析与推测如下:在杨佳被冤偷车挨打的过程中,可能被蒙着头看不清打他的人,所以找不到“冤头债主”,而在后来讨说法的过程中,刁难他的恰恰是年龄偏大的警官。他由此得出一种偏执的推论:年龄大的都是当官的,而且残酷成性,所有的司法腐败与滥用权力、刑讯逼供都是他们或指使或亲为。所以杀死他们是为民除害!

        当然我不会认为被杨佳杀死的都是有罪之人,年龄大的警员也许正因为不愿同流合污而屈居底层得不到提升,任何一个群体中不可能个个都十恶不赦,那种看法绝对是偏颇的。但我们也不能苛求他,一个人在受到不能生育后代的奇耻大辱时,没有疯狂到逢人便杀已经难能可贵了!俗话说“站着说话不腰痛”,如果你是他,你能做得比他更好吗?如果你愿意逆来顺受、苟且偷生,我当然无话可说,因为那不是人的生活而仅仅是动物的苟且偷生!


        鞘尾蝙蝠:

        你的话暗示了“被杨佳杀死的人里至少有罪有应得的”。你能否告诉是谁?假如你不是这意思,那么,出于对死者应有的尊重,你想过死者家属看到这种言论的感受么?也许有人会问“你怎么不想想杨母的感受”?我想这个问题另当别论,毕竟杨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且已判死罪。人们对于其母,当然也应同情其痛失儿子的悲伤,甚至给予法律援助之类的帮助。但这不是暗示其他死者是否有罪的理由。那五人,有罪就有罪,没罪就没罪,不知道就不知道,知道就知道。不能用含糊的语言去说他们。我们不是一直反对并痛恨权力者在表达事情时的含混不清遮遮掩掩吗?那么我们自己呢,是不是也应力求表达精准?

        湖湘思者:

        有段民谣说得好:“将所有官员统统枪毙,肯定有冤枉的;隔一个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我不能肯定被杨佳杀死的人都有罪,也不能肯定死的都无辜,这是实事求是的说法。这个问题不是你我能够解决的,而且也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无关。他们只是一种代表、一种政治符号罢了。我已经说过,杨佳的问题已经超脱了法律的范畴。
        我只能笼统地说: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工作并非有罪,但是利用现有司法体制的漏洞贪赃枉法、刑讯逼供、肆意践踏人权的人肯定有罪!至于谁有罪谁无罪那是检察院法院大人们的事,我一介草民心有余而力不足。

        鞘尾蝙蝠:

        当你没能证实五人中谁有罪时说其有罪,是有罪推定!如果私营业主对自己厂里几百号打工者说“你们不全是小偷”,相信这种说法会让打工者不快。罪,需要证明。无罪,则不需要证明。你有必要上街高喊“我是无罪的”吗?如果你总设想证明他人的无罪,就掉进有罪推定的思维了。其实你很矛盾,你“知道”他们无罪,或者,不能无根据地说他们有罪。否则的话,你早就说“杨加同志杀得好”了。一个杀手所杀的人,如果真有罪,的确可能成为英雄。然而,你没有证明这些死者罪有应得时,只能认定凶手滥杀无辜。至于下面的话,你说得有点莫明其妙:“他们只是一种代表、一种政治符号罢了。我已经说过,杨佳的问题已经超脱了法律的范畴。”什么叫一种代表,一种符号?你说的“他们”,指的是什么?是那五个死者么? 还有,杨案怎么可能超脱法律范畴?

        湖湘思者:

        你说的没错,我是坚决反对司法机构对公民进行有罪推定的,但是你将这一法律原则无限升级,当为需要社会所有成员无条件遵循的原则就错了。当一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申诉权、言论自由甚至基本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你让他如何能平心静气地推行“无罪推定”?大量针砭时事的民谣的涌现正是民意的反映,难道你能全盘否定民谣的客观真实性吗?在主流媒体充斥了谎言与欺骗的时代,恰恰是民谣反映了可悲时代可悲的真实!

        一种正确的司法原则必须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中才可能得以实施,而且无罪推定是强权对弱者应当奉行的原则,弱者对权力者的怀疑猜测则不适应这一原则。如果是在三权分立的民主社会弱者还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让其他权力机构对之展开审查,如若属实则可将其绳之以法。但在权力过于集中的社会,弱者别无他法只能靠民谣来泄愤,明智的君王会以此为镜,推行政治改革;昏庸的君王则会无视民意,结果只能导致民怨沸腾、民变蜂起。

        一个单位的领导怀疑所有员工是小偷肯定错了,因为他手握大权可以动用权力对其员工进行审查,而员工在没有任何办法监督、审查领导时怀疑领导贪污则十分正常。这不能算“有罪推定”,只能算觉醒与进步,因为他们知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我说杨佳的问题已经超出法律范畴,这并非我的假设而是事实。你为什么定要将一个社会问题说成是法律问题呢?要知道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即便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许多法律问题依然需要通过全体社会成员来解决,需要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更何况在一个法制不健全或者根本就是人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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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鞘尾蝙蝠:

          请你说一下,杨加的动机是什么,目的又是什么。

          湖湘思者:

          杨佳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为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讨个说法。他的动机则复杂得多,既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原因。为了获取赔偿来医治身体的伤害,更重要的是为了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他一次又一次为自己“讨说法”。在目的无法达到、冤屈无法申雪的情况下最终绝望地采取了极端手段。他的社会性动机(也称精神性动机)是产生于强烈的自尊的需要,“有尊严地活着”这就是全部!

          你一再强调法律,可是又完全无视法律的本质。真正的法律应该帮助弱者,应该主持公道、匡扶正义。强者不需要法律,尤其在一个权力至上的国度。当法律不能为弱者说话,不能平反冤屈、伸张正义时,那种伪法律根本就不值得讨论了,更不能成为我们讨论问题的法则。

          你推论的全部依据都是单方面的,既没有反面的辩驳也没有第三方的证据,我说的超出法律范畴也包括这些。你一味指责他杀人,却闭口不提他为什么杀人,这便有失公允。主动杀人与被动杀人有很大区别,对以后的讨论结果也至关重要。我们的讨论难以进行下去的症结正在如此。

          鞘尾蝙蝠:

          你不觉得你把动机与目的混二为一了?讨个说法与捍卫尊严,有何不同?杨杀人即是犯罪,就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动机,乃是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比如一个人因家穷,老母患病,于是产生偷钱的想法,这就叫动机。假如最终他没实施偷的行为,那么动机即便再卑鄙,也没啥,毕竟没有实际行动。又譬如你与人有矛盾,吵了架,很恨对方,连杀人的念头都有,但最终没去。这也没什么,谁也不会以动机对你进行裁决,没人会因为你想杀人就定你杀人罪。杨加的动机应该没有争议。我们的争议大概在“犯罪目的”的不同。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要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这是与动机大不同的概念。那么,杨加的目的是什么?当然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说他犯罪,因为他有“行为”,而不是因为他有“想法”。同样,说他是英雄,也必须因为他有某种令人敬佩的行为,没有人会因为有某种想法或动机成为英雄的,必须有特定的行为才可能成为英雄或罪犯。

          法律正是因为杨加有上述动机及目的,且有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主客观要件都符合,因此定他个杀人罪。而你说杨的目的是“为了讨个说法”,在一个犯罪事实中,把主客观割裂了看,是很糟的。内心的东西必须与外在的客观行为相挂钩,也就是要将其目的与手起刀落联系起来看的。单纯看“讨个说法”,它有错吗,没有。即使有,法律也不会追究。动刀子是要死人的,这个道理成年人杨加是明知的,在明知的情况下动了刀,只能说他有明确的追求。手起刀落这一行为与讨个说法没有必然联系吗,侵害他人生命权这一结果才与动刀行为有必然联系。

          湖湘思者:

          关于动机与目的我很乐意与你继续讨论,但别以杨佳为例,因为关于杨佳事件我们了解的资讯太少。对他的遭遇我深表同情,对他采取的极端手段我深感遗憾,对他带来的伤害我深感痛心。如此而已。而且我也并未认定其为英雄。

          目的与动机有时可能一致,有时又可能不一致,这要根据具体个案去分析。但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目的只能是我们意识到的,而动机则可能意识不到。因此目的可能成为人们自欺与欺人的道具,而动机由于无意识的原因有一部分我们根本意识不到。一些隐蔽得很深的欲望、冲动,直到行为展开后我们才可能去思考,甚至永远也无法意识、无法思考。

          目的需要言词来表述,而言词既容易产生误会,又容易被人用来掩饰与欺骗,因此武断地分析一个人的目的与动机往往差若毫厘失之千里,这就需要细致客观地去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

          我们对一个人的看法之所以会褒贬不一甚至针锋相对水火不容,除了利益攸关以外,还源于认识事物的方法。如果我们把人简单地分成“好人坏人”、“敌人朋友”、“罪犯良民”,简单地以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来界定,我们永远无法深入人物的内心世界、了解人性的奥秘。

          有没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呢?换句话说有没有一种“目的”或“动机”注定一个人必然犯罪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所谓“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根本就是人们臆造出来的“乌有之物”!目的与动机源于人类的需要,人类的需要没有“好坏”之分,由此形成的目的与动机同样如此。当你把人的目的与动机简单地分成“好与坏”时,实际上已经把人从本质上分成了绝对的“好与坏”。这样再去探究那个人时就会带着极强的感情色彩,从而扰乱自己的理性分析。

          男人因为性的吸引渴望占有女人,同样的目的与动机却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性骚扰、性侵犯与正常性爱之间并没有一道高墙,很多男人正是在“崇高爱情”的鼓动下犯了罪。不管是物质性动机还是精神性动机、不管是为了自身需要还是为了他人需要,我们都可能因为不当的行为与手段而犯罪。

          一个人犯罪与否,目的与动机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行为本身。而一个人是否犯罪,关键的还在于人们对罪行的认定。俗话说“饥寒起盗心”,饥民为了活命哄抢奸商囤积的粮食或者国家的储备粮。如果认定为犯罪,你可以将其目的与动机扣上“犯罪”之名;如果不认定为犯罪,“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便根本不存在。在“投机倒把罪”“反革命罪”存在时,背负这些罪名锒铛入狱的大有人在,法律一旦取消这些罪名,关于这类罪行的“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也即刻烟消云散了。

          鞘尾蝙蝠:

          有的小偷因吸毒,有的小偷因弟弟上大学缺钱,同样是偷,动机不同,有的动机“善”一点,有的动机“恶”一点,这不可否认。 杨加的动机是想讨公道,动机没问题,问题在他杀了人。你认为不管动机如何,行为不当,手段不当,就是犯罪。一个犯罪行为,主客观两方面都很重要,它们是罪名成立不可缺少的犯罪构成要素。不是你说的“无关紧要”。

          如果要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犯罪,首先他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这种危害性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其次他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属于犯罪的,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一项刑法原则,不是所谓的“在于人们对罪行的认定”那么简单,起码得有法律的明确条款为依据。比如杨佳杀了人,之所以定他杀人罪,因为法律里有一条杀人罪的罪名。犯罪动机是要跟着犯罪的,没有犯罪,或没有罪名,何来的犯罪动机?这不是废话么?
           
          湖湘思者:

          关于动机与目的的讨论,你并没有完全明了我的意思,我补充如下:阶级斗争观点把人分为敌我(好人坏人),判定的标准就是人的本质,本质由人的思想、感情、目的与动机等等决定,坏的思想感情、目的与动机决定坏人的存在,尤其是坏动机。由于动机很难说得清,改造起来根本不可能,所以注定其终身为坏人。按照人的本质论,是“犯罪动机”决定一个人犯罪,而“犯罪动机”又是由执法机关去认定,由此“有罪推定”便有了市场。

          你说“犯罪动机是要跟着犯罪的,没有犯罪,或没有罪名,何来的犯罪动机,这不是废话么”,其实这种探究并不是废话,我强调的是一个人在被确定犯罪以后,人们再去推测他的犯罪动机,而你认为是犯罪动机使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我认为一个人之所以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并不存在一种必然使人犯罪的动机,动机无所谓好坏,犯罪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外界环境起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探究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的时候,从外部环境寻找原因比寻找内因更重要,一味强调内因结果就会导致“有罪推定”、导致出现所谓“思想犯”。

          同情一个不肯忍辱偷生宁愿玉石俱焚的不幸的小人物,是每个善良人的本能反应,由此去探寻悲剧发生的真正原因则是每个正直的知识分子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味指责杨佳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使问题更多,如果不去改变逼他铤而走险的法制环境,还会有更过的杨佳出现,还会有更多的无辜警察丧生。批判滋生暴力的土壤,谴责滥用权力刑讯逼供致使冤案产生的不法之徒比一味谴责被迫采用暴力手段反抗的人有意义得多,因为后者的暴力是由前者的暴力诱发的,国家暴力不除民间暴力永远不会消失!

          鞘尾蝙蝠:

          你在回复另一位网友时说:“我认为朱毛的暴力活动与杨佳的暴力活动有很大区别,杨佳既谈不上暴力革命,也算不上暴力维权,只能算维权失败后的复仇,或者说是绝望后的扩大自杀行为。他既没有纲领也没有同谋,只是他选择的时间地点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才被人冠以‘暴力革命’之名。”把杨加杀人与朱毛暴力革命相提并论本身是极其滑稽的事,我基本同意你这个观点。杨加杀人案只是也只能是一个刑事案件,象美国校园谋杀案一样,它只是普通刑事案件而已。而朱毛几十年的暴力则是一场革命,再傻的人也不会说朱毛违反国民政府的刑法是刑事犯罪吧。你喜欢不喜欢那场革命是一回事,但没人会说那不是一场革命,没人会认为它是刑事犯罪,国民党抓共党地下成员可不会按刑事案件处理,而是当政治犯处理,这是常识。

          湖湘思者:

          把杨佳与朱毛相提并论表面看来很滑稽,但他们之间并非没有联系。杨佳正是接受了朱毛的暴力革命思想才会采取暴力袭警方式。鉴于有人将杨佳归于恐怖分子,我想谈谈恐怖分子的问题。恐怖主义通常用来描述那些在道德宗教的掩护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对抗合法政府和普通平民以达到特定政治目的的行为。而推崇恐怖主义的人常常会打着“革命”“民族解放”“民族独立”的漂亮旗帜以掩饰其争权夺利的卑鄙用心。恐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社会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或分工体系。3、有具体的恐怖行为或组织策划恐怖行动的准备。4、资助、支持恐怖活动。

          恐怖分子成分则很复杂,既有恐怖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又有恐怖活动的执行者;在那些恐怖活动的具体执行者中,既有死心塌地实行恐怖主义的顽固分子,又有被洗脑、被胁迫之人。即便是那些具体实施自杀爆炸的“人弹”,他们中有些竟然是不明不白被其他恐怖分子从远处遥控炸死的,这样看来他们同样与那些冤死的民众一样是恐怖主义的牺牲品!综上所述,称杨佳为恐怖分子肯定是荒谬的,说他施行了恐怖暴力行为不错,探本溯源他既是受了朱毛暴力革命思想的影响,又是因为某些人滥用国家权力对他施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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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鞘尾蝙蝠:

            你说“所谓‘为思想而辨’,首要一点就是那种思想必须是新的,必须与主流思想和习惯了的思维模式不同,否则我们只需照本宣科,重复教科书和政治宣传就够了,何必多费口舌。”我觉得使用的思想是不是新的不重要,如果新的是错的,那有什么存在的理由呢?比如司法机关对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你总得按法律去办吧,难道为了追求新而抛弃法律吗?
             
            湖湘思者:

            我说“思想必须是新的”,基于以下理由:
            当一个社会在一套完整的道德政治理论框架下运行了数十年,而且事实证明这是灾难的数十年时,如果不能提出新的思想与之抗衡,灾难还将持续下去!当然新的思想不一定绝对正确,但旧思想既然已证明是错的,已不能使我们摆脱灾难,那么真理就只能诞生在新涌现出来的思想中了。
               
            你一再强调法治(其实那也是我所向往的),但是在法律条文极其繁杂缜密的今天,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冤假错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鸣冤叫屈的访民?法律必须公平公正,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要想做到公平公正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臆想。而在公平公正的法制社会到来之间奢谈法律,那只是在进行自我欺骗罢了。

            鞘尾蝙蝠:

            杨加竟是因为接受了朱毛的暴力革命思想才会采取暴力袭警方式的?这是你的推理,还是他的口供交代?假如是你的推理,我十分乐意看看你的推理过程。 你说“而在公平公正的法制社会到来之间奢谈法律,那只是在进行自我欺骗罢了”,你的意思是现在这个现实下不应该谈法律?那谈什么呢?“你一再强调法治(其实那也是我所向往的),但是在法律条文极其繁杂缜密的今天,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冤假错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鸣冤叫屈的访民?”可美国的法律条款数十倍于中国,你又怎么说?

            湖湘思者:

            我对杨佳的了解来自网络消息与民间传闻,但在所有媒体都成为党的喉舌的今天我以为小道消息和传闻具有更大的客观真实性。我的推理便建立在我所采信的资讯上:

            “杨佳、28岁、无犯罪前科,没什么不良嗜好,不抽烟不喝酒,平日给邻居不错的印象,话虽不多,但挺守规矩,也懂礼貌。平时喜欢看书和登山。他打过很多工,每月也有千把块钱收入,母亲有些退休金,家境也算过得去。”
            “在上海旅游时,因骑租来的无牌无证自行车,受到巡逻民警盘查。后因拿不出没有偷车的证据,被带回芷江西路派出所继续接受审讯直至第二日凌晨。”
            “杨多次通过信访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上海市公安局和闸北公安分局督察部门投诉,提出开除相关民警公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要求,认为不应对他进行盘查。对此,公安督察部门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民警执法依法有据,无不当之处。”
            “网上有传闻杨佳是被警察打坏了生殖器才血染警局的。”
            “2008年7月1日,拿着剔骨刀冲进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从一楼到二十一楼砍死砍伤十位警察。”

            我的推理如下:
            当一个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后通常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逆来顺受、自认倒霉,一种是抗争。
            抗争首先是“讨说法”,即上访投诉。如不能达到目的,或是自认胳膊拗不过大腿而接受对方的解释停止行动;或是继续上访投诉。继续抗争也有不同的选择:一是用文明方式持续上访,一是以死了结,还有一种就是用暴力手段实施报复。实施报复的方式也因人而异,或直接报复伤害他的人(如能清楚知道伤害他的人的话),或伤害那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无辜民众,或将矛头直接对准使他受到伤害又无处申诉的政府。
            杨佳既然采取的是最后一种最艰难的方式,驱使他以这种极端方式了结生命的深层原因必然有一种思想观点影响他的动机,那种思想就是“阶级斗争学说”。也许他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否则他可能投身政治斗争,但在无意识中他把所有的政府成员当成了自己潜在的敌人。这就是我们主流媒体不断宣扬的“暴力革命”种下的恶果,是电影戏剧小说不断宣扬的“阶级敌人”“阶级仇恨”所带来的恶果!

            关于法律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强调的是法制的可行性。
            美国的大法官听命的是法律条文、自己的良知以及民意,而我国的大法官听命的是政法委和那些能够主宰他个人命运的最高权力者(或者还有金钱),所以在法律问题上我们与他们是不能类比的。
            我说“在法律条文极其繁杂缜密的今天”是与没有法律条文时的过去比的,冤假错案的减少必须真正实行法治,而不在法律条文的多少,如果在这一点上拿美国来类比我们就会犯机械类推的错误,因为司法独立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施行了法制的客观标志。要是我拿我国的人大与美国的国会相比,一定会被人笑掉大牙的(除非有人不顾常识与良知)!

            鞘尾蝙蝠:

            一个过去没前科的人不一定将来不杀人,这里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对推理没有丝毫帮助。找材料嘛,就要找那些能说明问题的村料。什么不抽烟不喝酒,爱不爱爬山,都是些毫无意义的“证据”。抽烟的就可能杀人?喝酒的就可能干坏事?要证明杨是否遇到不公,关键要拿出其在沪地发生那事中有无不公之事发生的村料。

            湖湘思者:

            面对你的质问,我只有默然、哑然、喟然。现实并不遵循人类的逻辑规则,生活往往荒诞、怪异、令人目瞪口呆,尤其在我们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什么样的人间奇迹不能创造出来呢?躲猫猫、俯卧撑、七十码符合逻辑吗?开胸验肺倒是符合逻辑,因为只有开胸验肺才能为职业病提供最权威最客观公正的证明!大头娃娃也符合逻辑,因为大头娃娃是毒奶粉的必然的逻辑结论!可是面对残酷的现实、面对可怜的弱者逻辑又有什么用呢?

            对很多世事我肯定不能自圆其说,尤其是那些与权力搭上边的蹊跷事,杨佳一案也不例外。你对我的责难毫无道理,因为我不是他的辩护律师,即便是,如果没有与控方同等的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枉然。你很清楚,对杨佳的事我们不可能展开事实辩论,而只能展开价值辩论。关于事情的经过你我都是道听途说,各自根据自己采信的内容进行分析,当然谁也无法说服谁。甚至我们之间根本不存在针锋相对的辩论点,所以再为此事“辩论”只是徒费口舌。

            你以为我采信的第一条信息对自己的推理毫无关系,这你就大错特错了。那些信息证明杨佳曾经是一个奉公守法、诚实勤恳、热爱生活的普通人,而不像某些人宣扬的是偏执、冷漠、残酷、恶行累累的变态狂。那些信息是我推理的坚实基础。你想一想:什么原因才会使一个酷爱生活的人甘愿以死了解自己年轻的生命?什么原因才会使一个平日守规矩懂礼貌与人为善的人狠心去残杀与自己并无直接冲突的陌生人?如果不是受到奇耻大辱,如果不是把对方当成不共戴天的仇人,谁下得了如此狠手!

            法律的本质是维护公正,但是当人们在公正的判断上产生分歧时,法律就可能陷入举棋不定的尴尬境地。我之所以推崇陪审团、主张审判必须有媒体自由介入、控辩双方必须有同等调查取证辩护的权利,提出法律必须遵从民意就是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正。而民意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同情弱者,因为无权无势的草民相对于有权有势的执政者而言通通是弱者。当我们被扑朔迷离的现象弄得晕头转向时,同情弱者总不会错,不管最终的结果怎样,至少我们不会让自己渐渐变成一个趋炎附势的冷血动物。

            作为个体的杨佳已经消失,不管赞美还是诅咒都与他无关了,不过杨佳这个符号、杨佳袭警这一事件却不会消失,今天和未来的人们还会不断提起,引起争论与思考。我为他深感悲哀,也为被死于他刀下的警察悲哀,他们都是暴力的牺牲品。唯有彻底铲除暴力(尤其是国家暴力)人类才会有真正的和谐,而彻底铲除暴力的唯一方法就是让民意取代任何个人或集团的权威,让弱者与强者具有同等权利!

            鞘尾蝙蝠:

            好,我们再回头,那么,一个说无罪,一个说有罪,是不是两个人有不同的政治目的呢?得出这种结论,是很滑稽可笑的。假如这顶大帽盖将过来,谁还敢参加讨论,谁还敢发表不同观点呢。我说汪精卫是汉奸,我能有什么政治目的呢,你说汪精卫是民话英雄,你是什么政治目的呢?这实在是很搞笑的。难道我们只有带着政治目的才能去讨论某个事件吗?政治当然在现实中无所不在,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在任何事情上都非得有政治色彩吧。这个人在尸体上偷了个腰子去卖,那咱这么去分析吧:这个人平时没有不良嗜好啊,他平时爱打篮球啊,心态健康啊,尊老爱幼啊,邻居们都很喜欢啊,怎么竟去尸体上偷腰子卖呢?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我们要以人为本,肯定是教育制度出了严重问题,哦,是整个社会缺乏了信仰,道德整体滑波。。。。。。。呵呵,分析得深不深,广不广?可人家尸体家属不卖帐了,你倒是给个痛快的,那家伙的行为倒底犯不犯法,如果是犯法,犯的是什么罪。这才是你必须立即做出决定的东西。这个都弄不清,什么都是空的。

            湖湘思者:

            我曾说过现实生活并不遵循人类的逻辑思维规律,完全遵循逻辑规律的只有计算机。逻辑是理智的一种产物,而人类除了理智还有情感,人类的情感生活绝不会遵循思维的逻辑规律。凭借逻辑人们也许能找到妻子或丈夫,但永远找不到爱情。一个时时处处凭逻辑处世的人,日久天长只会使自己变得越来越冷漠冷酷。因为逻辑是人类根据以往经验总结出来的,对新出现的问题逻辑要么完全站在过去的立场上,死死维护旧的道德与法规,要么束手无策,除非你不再拘泥于旧的规则而为逻辑寻求新规则。

            你认定杨佳案件是一个刑事案件,这与事实有很大出入。谁都明白(无论官方还是民间)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政治案件,可你斩钉切铁地肯定其为刑事案件,所以我们很难继续讨论下去。如果我们视事实于不顾,违心地展开论辩,逻辑只会变成丑恶的帮凶!你说“假如连当事人该定英雄还是杀人犯,都没搞清的话,那种所谓的深与广,可信么,有意义么”,可是如果我既不认定其为英雄,又不认定其为杀人狂;既佩服他以死捍卫人格尊严,又反对他暴力伤害他人,难道我就不能对这件事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行深入的思考了吗?你这是在把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人!

            提到杨佳只说他杀人而不说他为什么杀人,只指责他伤害别人却不提他受到的伤害,这都不是公允的态度,也可以说这就是政治在作怪!这种政治是强权政治!那些一味诅咒杨佳而对那些曾经伤害杨佳至今还逍遥法外的恶人闭口不提的人,绝不是真正渴望正义的人,因为他们对强者和弱者采用的不是同一个标准。那些只采信对强者有利的证据,无视对弱者有利证据的人,同样也谈不上公正,因为他们偏听偏信。对一个没有受到公正审判的人,我的良知决不允许我赞同对他的死刑判决!

            我避免在讨论英雄的问题上谈政治,并不等于我任何时候都害怕谈政治。人活在世上很难避开政治,把一切问题都往政治上靠是错的,完全避免谈政治同样也是错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政治立场与政治倾向,而且当社会矛盾激化时,善与恶、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的分野也会那么泾渭分明。对同一件事的看法每个人的政治态度政治倾向不管承认不承认,在众人眼里都昭然若揭、无可遁形。

            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来看,政治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其实那些主张严惩杨佳的人并不是真心在关心人民警察,不改变我国目前有缺陷的司法体制,人民警察面临的风险只会更大而不是更小。君不闻“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民不畏死何以以死惧之”?“逼上梁山”“官逼民反”不是耸人听闻而是可能频发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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