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對於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權利的法律認定廣泛而差異極大—部分國家已合法承認同性婚姻或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並通過反歧視法保障其權利;亦有國家視同性行為或認同為非法,違者得處以死刑。
LGBT常見的相關立法範疇包括:官方承認之同性結合、同性收養、性傾向和兵役議題、移民平等、反歧視法,明令禁止同性暴力、雞姦法、反女同性戀主義等仇恨罪,以及取消對同性行為制訂之較高的同意年齡。
2011年,聯合國通過首份承認LGBT權利的決議案,隨後並提出侵犯LGBT權利的報告,具體調查世界各國境內仇恨罪、同性行為之刑事定罪以及相關歧視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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