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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恋,很丑很恶心。
                                同性恋,很丑很恶心。

                                作者:乐只(老憨)

        我知道同性恋之说,始于二十年前大学时代,校园有个公开的秘密:历史系有个全国著名教授(男),其实是一个同性恋者,喜欢对男性摸摸捏捏,对俊俏的男大学生表现出过分的热情,久而久之,大家都晓得他是同性恋者,敬而远之。据说,有一次,该教授因为抚摸体育系一名高大男生,被男生揍了一顿,我们在学生宿舍谈论这件事,一群纯爷们,雄性荷尔蒙勃发,实在没法理解。事实上,该教授有老婆有孩子,现在看来,应该叫双性恋。

        电影演员吕丽萍、孙海英夫妇因为对同性恋不屑,日前网上被口诛笔伐,竟然上了央视新闻,称“同性恋者和我们一样,都有着在这个社会上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且这样的权利不应该受到哪怕是观念上侵犯。”呵呵,央视也开始讲人权了,可惜该讲的人权闭嘴,不该讲的人权反而瞎起哄。我不仅完全赞同吕丽萍、孙海英夫妇关于同性恋“犯罪”说,还要大声呼吁:同性恋是一种违反人伦的变态行为,无论道德和法律,都应该严厉禁止!

        俗话说,男女有别,造物主把人分为公母,不同的生理结构,是为了生男育女,延续后代。同性相斥,异性相吸,天经地义,概莫能外。而同性恋,破坏了这一自然规律,理所当然受到谴责。有人把同性恋归结为天生的生理结构错乱,如同变性人,也许有些道理,但是,我们的家庭、社会、道德、法律,不应该纵容这种变态,应该及时纠正,把同性恋当作一种病,送进医院治疗。看看现在的舆论,同性恋不仅不受谴责,反而时髦起来了,又是人权、又是权利、又是自由,造成一种不正常的氛围,助长同性恋者的侥幸心理,等于助纣为虐。

        有些公理,是不用讨论的,没有商榷余地的。如吸毒、赌博、偷窃,不准就是不准,不好就是不好,犯得着讲道理吗?同性恋也一样,为同性恋者争取合法化、争取各种权利,我认为就是瞎掰,吃饱了撑的。同性恋本来就是变态,为同性恋说话者更加变态,基本的人伦道德都没有。如果发现同性恋者,首先要做的,是把他(她)送进精神病医院,而不是同情、宽容、理解、维护。要让家庭和社会,容不得同性恋者,有同性恋苗头的变态者,及时警醒,及时回头,强迫自己扭转性偏向。在我看来,同性恋者,除了极少数生理结构特别外(也是可以治疗的),绝大多数就是精神空虚,追求感官刺激,活腻了,变换一种活法,如同酗酒、吸毒、飙车……我们不应该鼓励这些变态行为。

        据说,当年红极一时的歌星费翔,就是一名同性恋者,让多少女粉丝捶胸顿足。他那磁性的歌声,底气十足,无法让人联想到“同志”。我当年就是费翔的忠实粉丝,喜欢得不得了,还用吉它模仿自弹自唱。现在呢?想来就想吐,本来高大帅气的偶像,一下子变得猥琐,戏子毕竟是戏子啊。

        2011年7月6日

    我醉世人醒,风雩共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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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宣化上人开示录》(上、中、下),宣化上人法师说,同性恋的果报是连体婴,让我想起这篇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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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謬!
        如此文在香港刊出,已觸犯「防止性取向歧視」法例矣。
        至於所謂宣化上人,身為佛門弟子、口出惡語,他才是受果報的渾人!
        再者:世上同性戀性人數遠比連體嬰多,可見其說之謬!亦同時是把連體嬰視為異類,不仁之極,有何資格稱「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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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同存异是一种胸怀,尊重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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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下面引用由[u]小土豆[/u]发表的内容:[/b]

            荒謬!
            如此文在香港刊出,已觸犯「防止性取向歧視」法例矣。
            至於所謂宣化上人,身為佛門弟子、口出惡語,他才是受果報的渾人!
            再者:世上同性戀性人數遠比連體嬰多,可見其說之謬!亦同時是把連體嬰視為...[/QUOTE]
            因果报应有现世报、来世报,来世报不一定就是下一个来世,六道轮回没完没了,总有报应那一天。
            同性恋是病态,如同露阴癖、自虐狂……一样,必须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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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只先生,你可以有個人的意見,但美華的精神絶不容許任何人對他人或社群作出侮辱性言論。即使在中國,成年人之間非強迫性的同性戀行為亦是合法的,與露體狂之非法行為沾不上邊,至於自虐,如是成年,自願,而又不虛耗社會資源(例如要輸血救治)亦是當事人的私人行為,閣下及任何人都無權歧視。
              作為美華總版主之一,小土豆有責禁止此等言論在論壇上泛濫,希望楽只先生自重。如持續發生,小土豆將與其他版主商討後刪掉此類貼文及考慮提議進一歩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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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國對於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權利的法律認定廣泛而差異極大—部分國家已合法承認同性婚姻或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並通過反歧視法保障其權利;亦有國家視同性行為或認同為非法,違者得處以死刑。

                LGBT常見的相關立法範疇包括:官方承認之同性結合、同性收養、性傾向和兵役議題、移民平等、反歧視法,明令禁止同性暴力、雞姦法、反女同性戀主義等仇恨罪,以及取消對同性行為制訂之較高的同意年齡。

                2011年,聯合國通過首份承認LGBT權利的決議案,隨後並提出侵犯LGBT權利的報告,具體調查世界各國境內仇恨罪、同性行為之刑事定罪以及相關歧視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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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徙下面的圖可看到, 今天歧視同性戀者是什麼樣的國家.


                  [img]../images/fileType/png.gif[/img]此主题相关图片
                  [imga]../images/upload/2012/09/04/220318.png[/imga]


                  深藍色的是完全承認其合法權利與異性戀者相同. 淺藍是可成為公民伴侶(civil partner)即除正式婚姻外, 一切權利與異性戀者相同; 灰色是尚不承認公民伴侶身份, 但同性戀乃合法行為; 黃色與杏色是罰款, 橙色是監禁, 褐色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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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zh.wikipedia.org/wiki/LGBT%E6%B3%95%E5%BE%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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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的接鍊演說十分有啟發性, 不過國內的朋友可能看不到:

                      http://www.livestream.com/ideacity/video?clipId=flv_fd017d81-dc18-42cc-821a-18b86fdea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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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老的同性恋

                        2011年7月4日09:10 转载文章 
                         
                        名词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由一名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Plummer,1984)。这个词描述的是,对异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吸引(Benkert,1869,引用于Bullough,1976,第637页)。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倾向”,其定义是:“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觉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成员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Herek,1989;1994,第3页)。
                        在Benkert创造这个医学名词之前,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男人会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受到监禁,比如一百年前英国的奥斯卡•王尔德的著名案例。西方人关于同性性行为有罪的信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纪。耶鲁大学著名的历史学家Boswell发现,同性恋者“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许多层次的社会中是杰出的,有影响的和受到尊重的,并在那个时代的文化遗产中留下永恒的印记,无论是宗教方面还是在世俗社会。”
                        但是,大约从十二世纪后半叶开始,比较恶毒的敌意出现在通俗文学中,并最终传播到神学和法律文献中。”(Boswell,1980,第334页)。十三和十四世纪是一个对任何异端都不宽容的时代,包括十字军东征讨伐非基督徒,对犹太人的排斥,和对被怀疑为危险分子的人们日益严重的肆意镇压。Boswell注意到,这种不宽容的表现影响了随后数个世纪的欧洲社会。福柯(1979)在他的“性史”中追溯了,伴随着工业革命中日益增强的世俗社会的政府和医学专业的权威,对同性恋的谴责从宗教转移到世俗社会和医学专业。
                        在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美国,作为这种历史势力会聚的结果,同性性倾向被认为是一种医学上的诊断单位,同时也被当做是罪恶的和违法的行为。然而,在二十世纪初期,那些在性爱和感情上对其同性产生吸引的男人和女人们在城市地区组成益友网络和聚会地点(D'Emilio,1981/1993)。在如纽约这样的城市,这些聚会地点在那些本世纪二十年代性解放的一代人中是广为知晓的和经常光顾的。在本世纪三十年代著名的社会压制下,随着法律的颁布和警察的镇压,这个时期社会对同性吸引的接受宣告结束。经济压迫迫使许多男人失去工作,从而复苏了对异性恋阳刚之气的强调,这可能是再次出现对同性恋不宽容的一个原因(Chauncey,1994)。
                        本世纪二十年代,在德国,一个同性爱运动产生了,并有一个图书馆和中心在柏林建立。1939年,纳粹摧毁了这个中心,焚烧了那个图书馆。随后不久,这个政府颁布法律禁止同性性行为,数以千计的同性恋者被监禁并死在集中营中(Plant,1986)。佛洛伊德这个时期逃离德国,在伦敦避难。在二十年代,他曾在一份请愿书上签名,支持同性爱运动,并在一封著名的信中写道,虽然同性恋对社会没有什么好处,但是这也不是什么精神病意义上的病理现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将男人与男人和女人与女人以前所未有的数目聚集在一起。在美国,结果是对武装部队中所谓的同性恋者的清洗,一直延续到战争结束以后,并在五十年代参议员JosephMcCarthy反同性恋和反共产主义运动中被进一步扩大化。在这种社会气氛中,AlfredKinsey和他的助手在美国发表了他们对性行为进行科学研究的第一个报告,发现为数众多的男人经历过同性性行为。其随后的研究发现,这些经验在女人中也发生。这些研究资料受到严厉批评,但是却给当时洛杉矶、旧金山和纽约的同性爱运动提供了支持。欧洲也有同性爱运动,包括阿姆斯特丹和哥本哈根的同性爱运动。同性爱报纸,杂志,私人俱乐部和公共场所聚会,开始责疑主导的同性性行为是疾病的观点。但是,医生和精神病学家依然采用激素注射、休克疗法、阉割甚至脑科手术,试图治疗同性性吸引。精神分析专家声称,家庭病理引起性的偏离,比如同性恋,并且病人经常接受数年无效的治疗(Haldman,1991)。第一个对同性恋作为精神疾病的经验性研究是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EvelynHooker在国家精神卫生研究所支持下开展的。她的研究于1955年在美国心理学会年会上做了报告,并于1957年发表。根据当时使用的最好的心理量表(罗夏墨迹测验,统觉测验,看图讲故事测验),并请到了出色的量表说明师(比如,Klopfer负责解释罗夏墨迹测验),Hooker(1957)对三十个同性恋男人进行了研究,并对照了三十个同样年龄、智商和教育情况的异性恋男人。这些男人中没有人在研究之前接受过心理治疗。结果是,量表的专业解释者不能把同性恋者和与其对照的异性恋者进行区别,而且专家给这些男人心理健康打的分数在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之间没有区别。因此,这一研究说明,同性恋并不作为一个疾病单元而存在,不能用心理测验进行区别,在心理健康的测量中同性恋并不显著。许多随后的经验性研究支持这一结论,在性倾向和心理病理方面没有关系。(Friedman&Downey,1994,p.926;Herek,1994,p.4;Morgan&Nerison,1993,p.138)
                        在70年代早期,那些本人是同性恋者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们开始要求其专业团体关注Hooker和其他人的经验性研究。他们同时指出,支持同性恋病理学观点的临床研究是根据那些在接受心理治疗,进监狱或精神病院的人们中选取的样本。相反,Hooker的样本选自那些既不是精神科病人也不住在监狱或精神病院的男人。到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确信,同性恋不是一个精神疾病。在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病分类单位从其“诊断和统计手册(DSM)”中删除时,该学会声明:“同性恋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美国精神病学会,1973,p.497)。但是,修订后的手册(DSM-3)包括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一可以治疗的疾病单位(Bayer,1981)。美国心理学会代表大会通过投票,赞成美国精神病学会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分类中删除的行动,并进一步呼吁“所有精神卫生专家发挥领导作用,消除长期以来与同性恋性倾向有关的偏见”(Conger,1975,p.663)。在随后的修正中,DSM-3-R的疾病名单上,既不包括同性恋,也不包括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根据DSM-3-R,精神疾病的定义是:“临床上明确的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行为或心理上的综合征或模式,其伴有现时的苦恼(痛苦的症状)或无能(一项或多项重要方面功能的损害)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的巨大危险”(美国精神病学会,1987,p.xxii)。因此,精神疾病的标准既不适用于同性恋,也不适用于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最近的版本DSM-4在其中也不包括这两个名称。
                        70年代以前对同性恋的研究主要包括个案研究或轶事报告,重在其假定的病理方面,企图确定其原因,从而消灭它。这种研究被描述为,基于“一种信仰体系,认为异性恋比同性恋优越,或比同性恋更加自然”(Morin,1977,p.631)。最近的更多研究集中在女男同性恋者的特徵,其心理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态度(Watters,1986)。在80年代,心理学界一种时兴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在性爱吸引和关系上的自然变异,并且男女同性恋者身份的确定是一个可行的和健康的选择,而许多女男同性恋者生活中的问题被认为来自于负面的对同性恋的社会态度”(Garnets&Kimmel,1991/1993,p.2)。
                        三个有重要意义的经验性研究项目(除了Hooker的先驱性工作)被认为影响了20世纪后期精神病学,心理学和医学对同性恋的认识。同时,女权运动和女男同性恋者运动在精神卫生领域组织了起来(Morgan&Nerison,1993)。公开的男女同性恋者发言人,给了人们可见的个人证据,说明那些经验性研究资料是有根据的,并且,作为同性恋者,他们并不精神错乱或病态。
                        ①Masters和Johnson(1979)报告了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男女在性反应和性行为方面的差异和共性。他们发现,同性恋和异性恋男人或同性恋和异性恋女人在性反应上没有解剖或生理上的差异。这一研究否定了早先的看法,以为同性恋有着某些身体或性的异常。而且,在一独立的对Masters和Johnson称为“双性恋者”的男人和女人的研究中,他们发现,这些男人当其和男性性伴侣一起时,他们像同性恋男人一样做出反应,而当其和女性性伴侣一起时,他们像异性恋男人一样做出反应。同样的,双性恋女人当其和女性性伴侣一起时,她们像同性恋女人一样做出反应,而当其和男性性伴侣一起时,她们像异性恋女人一样做出反应。因此,就其能够在性方面对男性和女性性伴侣做出反应来说,一些人是双性恋者。Masters和Johnson注意到,这些资料明显地表示出,没有科学上的理由说明同性恋者是有病的:“同性恋男人和女人以及异性恋男人和女人之间就其对相似的性刺激做出反应的生理能力而言,没有真正的区别。换句话说,没有身体事实依据支持这样的老调,‘我的方式比你的好。’因此,有理由做出推论,一旦引起注意,这些发现将导致当前文化观念的重要变更。”(Masters&Johnson,1979,p.226)。
                        ②在一项印第安纳大学AlfredC.Kinsey性研究所的研究中,Bell,Weinberg和Hammersmith(1981)对比了具有相似年龄,教育和宗教背景的979名同性恋成人和477名异性恋者。这项研究发现,童年时期和其家长的关系,包括和异性家长的关系,对他们今后成为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没有显著影响”(p.189)。另外,该研究发现,没有经验性资料支持那种广泛流传的观念,认为同性恋起因于年长者的勾引,或因为和异性成员不寻常的经历,或由于被其他人标签为同性恋者(pp.184-185)。这些发现驳斥了早先的关于同性恋成因的理论,包括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认为同性恋起因于和父母或异性的病理性关系。这些理论一直基于小规模的对前来寻求治疗其同性恋的人进行的案例研究。相反,这一科学的经验性研究基于生活在社区中并标榜自己为同性恋者的同性恋男人和女人。这一研究同时得出了如下重要的结论:
                        ⑴“在男孩和女孩到达青春期时,他们的性偏爱已经决定,甚至尽管他们还没有变得特别地性活跃……
                        ⑵“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同性恋是通过性的感觉被意识到或被强化,而这些感觉通常发生在第一次‘以前的’同性恋性活动之前三年左右;而且,正是这些感觉,而不是同性恋性活动,在成年人同性恋的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
                        ⑶“特别是,我们研究中的同性恋男人和女人在其童年和青春期并不缺乏异性恋性经验。但是,他们发现这种经验并不令人满意,并从中确定了自己是什么样的”(pp.186-188)。
                        这些发现和这样的观念是一致的,性倾向可能受到遗传或生理因素的影响,并在生命早期就产生作用。最近的对同性恋男人与异性恋男人脑的解剖差异研究(比如Allen&Gorski,1992;LeVay,1991;Swaab&Hofman,1990)和同性恋家族历史研究(比如Bailey
                        &Benishay,1993;Bailey&Pillard,1991;Bailey,Pillard,Neale,&
                        Agyei,1993;Hamer,Hu,Magnuson,Hu,&Pattatucci,1993)表明,至少对一部份人来说,同性恋性倾向可能反映了神经解剖或遗传的差别。
                        ③数十年来,JohnMoney工作于JohnsHopkins大学医学院,研究性特徵和性差异的发展。1966年,他创建了“性别认同诊所”,并写下了34本书和346篇科学论文。他的一项主要贡献是别了生物学性别,社会性别认同和性倾向:鉴于此,一个人可以是生物学上的男性,具有男性的社会性别认同和社会角色,并可能是同性恋的,异性恋的,或双性恋的。因此,Money的研究表明,一个人的性倾向是其性爱和感情图谱的一个方面;但是,这不同于其生物学性别或其社会性别认同与角色(Money,1988,第4章)。因此,根据外貌,举止或社会性别角色,常常不能将同性恋男女与异性恋者进行区别。
                        Money也注意到了跨文化研究的重要性。在某些文化中,存在着制度化的强迫性同性恋阶段,比如,在新几内亚的Sambia人中,男人们相信,如果他们想要成为成熟的异性恋成年男人,他们就必须吸收男人的精液(Herdt,1981)。Money(1987/1993)指出:“在Sambia文化中,逃避,而不是参与,同性恋发展阶段,被认为是极少发生的,而一旦发生,这个男人就会被歧视为不正常。相反,在我们的文化中,参与同性恋被认为是少见的,被歧视为不正常,需要做出解释”(p.132)。因此,来自发展性学和跨文化研究的经验性证据说明,正如异性恋一样,同性恋是复杂和多面的,必须放在顺时的和共时的双性恋的背景下加以理解。
                        总之,Gonsiorek(1991)回顾了同性恋研究并总结道:“那些主张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之间存在差异就是意味着适应不良的理论是不负责任的,无知的,或两者兼而有之”(p.136)。
                        随着日积月累的经验性研究,跨文化研究,以及来自数个精神卫生组织的压力,其中包括美国心理学会,世界卫生组织在修改后的?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
                        这一分类方案的前言中指出:“一种分类也是一个时代看待世界的方式。无疑,科学的进步和运用这些指导手册的经验,最终将会要求修改这些指导手册,跟上时代”(p.vii)。这一分类方案的现场测试在几个国家进行。这个分类列入了几种性别认同障碍(pp.215-217),包括变性和儿童性别认同障碍。这个分类列入了几种性偏爱障碍(pp.217-221),比如恋物,露阴和窥阴;但是,这些都特别排除了“与性倾向有关的问题”(p.217)。这个分类也列入了“与性的发展和性倾向有关的心理与行为障碍”,注释道:“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p.221)。这些障碍包括性成熟障碍,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以及性关系障碍;每一分类还可以根据问题是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而做进一步分类(pp.221-222)。
                        因此,两个运用最广泛的精神疾病诊断分类方案,DSM-4和ICD-10都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包括在精神疾病分类单位中。
                        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分类中删除的决定可以被理解为出于三个理由。首先,那些公开其性倾向的同性恋者出现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和所有的社会中,而且他们和异性恋者一样,融入这些社会,过着建设性的有意义的生活。其次,经验性科学研究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同性恋不是一个病理学整体。再次,西方心理学已经开始认为,性倾向是正常人类多样性的一个方面,并且其他文化中有着一系列不同的社会态度,提示这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正常或至少是可以接受的,[COLOR=red]除非存在着强烈的反对这种行为的宗教偏见。[/COLOR]

                        (责任编辑:张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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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ews.163.com/special/00012Q9L/homophobia.html

                          以政治的名义反同性恋:希特勒曾迫害40万同性恋者
                           
                          如今,经历过历史上几次宗教运动洗礼的欧洲,在观念和法律上都对同性恋已相当开放。最早承认同性恋婚姻立法的国家在荷兰,而欧洲也是当今同性恋政治家最活跃的舞台。但就在距今几十年前,政治也曾在这里对同性恋者肆意蹂躏。
                           
                          上世纪30年代初,希特勒统治下的纳粹德国开始对国内同性恋发起“大清洗”。当时的党卫军领袖宣称,同性恋导致性别失衡、妨碍血统纯洁,使公民放弃生育的责任等:“这个男人国家,因同性恋问题正在走向自我毁灭。”在此政策之下,从1933到1944年,被判刑的同性恋者达48082人。反同性恋也成为纳粹政治的一个方面,1934年希特勒还曾以此为借口,为与保守力量结盟血洗冲锋队。

                          国际主导的反同性恋渐少,法律上不宽容依旧
                           
                          当代国际社会,从法律上对同性恋进行刑事定罪、或以政府名义发起对同性恋的歧视已非常少,不少国家都已通过或积极推动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像纳粹德国的极端例子也几乎绝迹,目前只有伊朗、毛里求斯、沙特阿拉伯、苏丹和也门等少数国家对同性恋行为判处死刑,而它们都是政教合一或宗教与政治紧密结合的国家。
                           
                          据2009年瑞典Södertörn大学的报告数据显示,目前全球依然有约80个国家将同性恋行为定义为非法。在对待同性恋相对宽容的中国,同性恋行为早在1740年代就被划出法律规范范围,但“文化大革命”期间又重新成为一个“罪名”;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前,“流氓罪”也常成为一些地方惩办同性恋者的工具。实际上,法律的本职并非对行为的好与坏作道德判断。而从法律上对同性恋行为作出规定——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则不可避免地对社会成员的判断造成障碍。

                          同性恋曾被认为是“须治疗”的精神疾病
                           
                          上世纪60年代,欧洲各国掀起一股为同性恋者“平反”潮流,英国将合法同性行为的年龄降低到16岁,荷兰于70年代率先停止将同性恋视为精神疾病。但同性恋在世界上不少国家,继续作为一种非正常的、有精神病倾向的行为而存在,这样的定性也延缓了公众对同性恋以及个人同性恋行为的客观认识。
                           
                          中国的同性恋“非病理化”直到2001年才实现,新修订的《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比世界卫生组织从“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删除此项晚7年。在保守主义依然强大的美国,事情就更为复杂,虽然医学上同性恋早就被“非病理化”,在受宗教界影响颇深的民间,依然有大大小小的“同性恋研究与治疗”组织,致力于宣传改变性取向在科学上的可能性。

                          对艾滋病的恐惧,转嫁为对同性恋的抗拒
                           
                          从医学上看,当代社会对同性恋的抗拒最直接的载体,是对人类尚且无法治愈的艾滋病的恐惧。自1981年美国报告第一例艾滋病起,同性恋就与瘟疫划上了等号。虽然同性恋并不等于艾滋病,但医学发现也证明,同性恋与艾滋病确有密切关系。
                           
                          同性恋人群一直是艾滋病的薄弱防区,是艾滋病领域的“盲区”。据中国卫生部统计,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男男性行为传播导致的比例从2007年的12.2%猛增至2009年的32.5%。人类对艾滋病的认识尚浅,而大部分人对艾滋病传播机理又一知半解,艾滋病逐渐被人们误称为“男同病”——而此前让同性恋被接受而做出的诸多努力,也在人们对艾滋病的疯狂恐惧中,大打折扣。

                          白先勇小说《孽子》里有这么一段描述:“在我们的王国里,只有黑夜,没有白天。天一亮,我们的王国便隐形起来了。”在世界上不少地方,这依然是同性恋者的真实写照。
                            
                          对未知领域的恐惧、宗教信仰、伦理习俗甚至政治需要,让人们对本来就属于社会的一部分的同性恋心生抗拒。无论是支持抑或反对同性恋,要转变固有的观念总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可以赋予同性恋者的,是选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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