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的债务纠纷若干问题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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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的债务纠纷若干问题的审判

在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债务纠纷更加突出,而且常常陷入困境的企业破产案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影响的决心,总破产财产,影响分配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我听到的做法,企业破产案件中,结合破产法和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对企业破产程序的债务纠纷,听取了一些问题,探讨提出以下测试。
首先,破产程序的概念,债务纠纷
债务之间的争端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性质的债务,债务,债务关系成立或不和,以确定的债务数额或债务纠纷的性能。本文所谓的破产程序的债务纠纷,是遗产管理人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当债务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性质,债务,债务关系成立或不和,以确定的债务数额或债务纠纷的性能。
的债务纠纷,这将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的主体,双方交换组债权的债权人的是,在诉讼主体的债务纠纷关系,一般都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保卫主要在诉讼关系,一般都被列为“由申请人。”人民法院开庭对企业破产,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占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在一个中立的法官。
破产程序的内容,债务纠纷,即破产企业与债务人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说法,可能是债务关系的直接和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是指组成的债务可以直接以货币计算,权利,义务明确的关系。间接的,抽象的是指组成的债务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体现,权利,义务,承运人不直接反映在金钱。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一个单一的,但也是复杂的。指的是单个债权人,债务关系,只是一个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材料是指索赔,债务的关系组成,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务人与破产企业的,双方之间的关系,租赁合同纠纷,加工定制的合同关系的争议,有销售合同争议的关系。
破产程序的对象,债务纠纷,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这笔钱偿还债务;第二,交付财产。破产程序的债务纠纷,不论什么构成的法律关系中的民事索赔,债务,必须支付的内容,付费内容,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限制。破产企业应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相当于人的债权人破产企业享有的权利,收回财产,债务人破产企业基于仓储,储存,加工,转运,佣金,销售,使用,储存,租赁及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财产。运行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破产企业交付财产履行义务的极其罕见的发生纠纷,其中大部分是用于支付含义范围内的义务,发生纠纷。
其次,破产程序审理的特点,债务纠纷
破产法和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一个特别法。适用破产程序的债务纠纷,与应用民事诉讼审理民事纠纷比重大的特点。
1,试图以不同的方式。根据“意见”和第46条“规定”第73条第2款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破产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上述规定,审理案件的企业破产的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审理只有以书面形式,然后才能确定。这是在破产程序中体现了立法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加强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条款有损于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权利的当事方的情况。破产法院开庭有关各方在破产情况下的各种反对的运作破产程序中的各种民间纠纷,可能会快刀斩乱麻的方式,执政的错误。这将加快破产听证会,提高办案效率的积极影响是不可否认的。然而,当债务人破产企业和提出的异议所提供的证据与清理小组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更具争议性,矛盾更加难以确定双方坐在真实性的证据,这是很难使结算帐目时,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仓促作出决定,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2,非完全独立的诉。破产程序的债务纠纷,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情况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破产的影响和制约因素,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⑴,破产程序的债务纠纷,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发生在破产程序之前发生在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组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通知,债务人在法定时限后的挑战。署长的遗产诉需求,随着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财产进行清理活动。⑵,由审理案件的企业破产审判同一组织-充分法庭聆讯。⑶,承担诉讼风险的破产财产。如果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须支付的清算组将重提破产财产;如果债务人有利于破产企业应支付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已转化为债权人)宣布数额的索赔。法定的流动资金将是为了支付。
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民事纠纷,案件之间的情况下是独立的,听证会和治安法官,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一个评价的法律关系,不受任何的影响,他的案件和制约因素。
3,诉的合并的条件是不同的。合并vvv主体合并和兼并。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3条合并作了三点五的限制。一个主要的要求诉的合并,必须符合“的问题是共同诉讼”这一条件。换句话说,参加联合诉讼一方必须受到诉讼相关。五,二是主体的合并,必须符合“问题的诉讼是同一类型的”客观条件。第三,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同意”的主观条件。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26,也取得了“增加原告声称,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的情况下声称,合并”的要求。
破产程序对审判的债务纠纷,法律没有上诉的有关规定合并。但我认为,破产法的一个部门法是程序法,它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专门和细致的程序法。此外,我国目前仍是破产法(试行)的阶段。因此,在企业破产程序,破产法时,不知道什么时候抽签仔细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以及使用的程序法的基本理论,试图解决企业破产案件的不同阶层的实际问题,应该可以理解的。早些时候说,对破产程序的债务纠纷,由清算组送交破产企业破产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引发的破产企业或其财产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人,债务关系的争论。这之间的争端和债权人的债务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只要他们是付费内容,无论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有什么问题的上诉,总结了一个抽象的方式之间的关系的债务和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裁定破产程序的债务之间的争端债务人及其破产企业,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时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中,无论是借款人的关系,贸易关系,租赁或承包关系,无论是在同一时间有多少物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这个问题是否是相同的,不论其类型,在实践中,分别以第一次审判,然后全面解决,最终办法的情况下,裁判官。这一合并案的审判方法,学习的民事法律程序对合并的法律依据,消除了民间诉讼的合并客观和主观条件的限制。
4,裁判文书和效力不同的形式。法院破产程序的债务纠纷,不论是否以书面或审判的听证会上,法官裁定,该文书是用来书的形式,以及民事法官文书,裁定只能用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程序,权利和利益实体处理与调解或裁决的形式。破产程序,听取债务纠纷裁决书,一审终审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或双方谁不排除,只有投诉,没有上诉是允许的。与民间诉讼各方的利益,在处理争端实体的判决,其效力有明显的差异。
5,权利和义务的非互惠的。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权利,双方的义务,非互惠的原则。偿还债务和债务[url=http://www.fdea.cn/][color=Black]飞信[/color][/url]履行。根据有关规定,破产法,债务人与破产企业的破产,企业间的每一个其他债权人,债务可以抵消匹配;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应当清偿;后,如果听力有利于债务人,定居后,当债务人破产的公司,有利于债务人(已被翻译成债权人)只能是相同的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分享比例支付命令。除非给予优先考虑。
双方尚未履行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运行中的破产程序,清算组的企业宣布破产前的合同尚未执行,有权决定停止,释放或继续履行,而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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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问好楼主!楼主是个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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