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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史悟录第一辑之十二、伍廷芳
        伍廷芳(1842年—1922年),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县西墩人。
    1842年7月30日,伍延芳生于新加坡,三年后后随父回国,居住在广州芳村。幼年进私塾读书,十三岁入香港圣保罗书院读书,
     
    1861年,伍廷芳毕业,在香港高等审判厅任译员。与香港友人黄胜创办中文报纸《中外新报》,又协办《香港华字报》。不久升任高等法院巡理厅首席译员。

    1874年,伍廷芳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林肯法律学院读法学,三年后取得大律师资格。
    1877年,清公使郭嵩焘到伦敦,伍廷芳登门拜造访,谈话中伍称英国政体为“君主之,实民主之”,并做详加解释。
    2月,经香港督轩尼诗和香港华人领袖推荐,伍廷芳回到港任律师,他是香港第一位华人律师;后又被港府聘为法官兼立法局议员,也是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他反对歧视华人的不平等法律,呼吁废除公开笞刑,要求坚决遏制贩卖女童的行为。为华人利益奔走,“俨然为华人之代言人”。

    1878年,伍廷芳被第八任港督轩尼诗任命为香港“太平绅士”。
    1880年,伍廷芳与富商梁安等联名上书,请求成立华人商会。
    1881年,伍廷芳提议在香港创建电车的计划、建议实施九龙湾的填海工程,他多次捐款支持香港教育事业。

    1882年,天津海关道黎兆棠推荐伍廷芳给李鸿章,李在接触后认为伍:廷芳正是“物色数年”而未得的人才,即请伍作自己的幕僚,以便“遇有疑难案件,俾与洋人辩论。凡折以中国律例而不服者,即以西律折之,所谓以彼之予刺彼之盾也”。伍廷芳入直隶总督府,任洋务委员前后十多年,协助李鸿章办洋务,其间参与中法和约、马关条约等的商议签订。
    伍廷芳到任后,主持处理北洋水师军舰停泊日本长崎时,中国水兵与巡捕互相斗殴的“案件”。

    1896年,伍廷芳受清政府命为公使,出使美国、秘鲁、西班牙等国。
    1887年,在公使职内,伍廷芳向朝廷上《奏为借材异地当以美国为宜》、《请仿行各国印花税摺》等奏折,奏章文字反映了他渴求以西方的政治管理来变革大清的强烈意愿,这在满朝的官员中确实是凤毛麟角、眼光独到。
    伍廷芳参与签订《中越边界通商章程》。
    清朝廷赐伍廷芳官衔,令其任唐山铁路公司总办。

    1892年,伍廷芳主持北洋官商铁路两局。
    1897年2月,伍廷芳返香港探亲,受到港督罗便臣、驻港陆、海军司令、立法局全体议员及士绅们的热烈欢迎。

    1899年,伍廷芳向朝庭上《奏请变通成法摺》称:“出使美、日、秘鲁大臣伍廷芳奏:为教案迭起,内治无权,拟请变通成法,亟图补救事。……事每起于至微,祸辄生于不测。今欲预弥其变,惟在内治有权。
    查各国通例,凡他国人在本国者,皆归地方官管束,犯案皆归地方官讯办。惟中国商民往他国者,受治于他国之官;而他人来我中国者,则不受治于我,侈然而肆无所顾忌。冠履倒置,职是之由。……
    方今强邻虎视,各欲得地以便私图。与之则启争,不与则致寇。……
    若夫法律,原以齐民。……
    夫法无不变,制贵因时。应请饬下部臣,采各国通行之律,折中定设,勒为通商律例一书,明降渝旨,布告各国。……
    谨奏。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日。伍廷芳”
    同年伍廷芳奉命与墨西哥签订《中墨通商条约》,时美国国务卿海约翰提出在:“保障中国领土主权独立完整”之下,要求中国“门户开放”,西方各国都应该“机会均等”的主张。伍廷芳认为这是避免中国被瓜分的最好办法,因此极力赞成并推动条约的签订。

    1902年,伍廷芳应召回国,授四品候补京堂衔,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与众大臣参与并主持清政府修订法律的工作,拟订出中国最早的商业法、民刑律草案。
    伍廷芳力主删除《大清律例》中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刑罚。他认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选。”提出:“除罪犯应死,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其刑讯外,凡初次讯供时及徒流以下罪名,概不准刑讯,以免冤滥。其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

    1903年,伍廷芳参与制订出台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会组织法》、《商人条规》、《民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奖励发展工商业的多种条例规章,呈报请朝廷请予实施。可惜的是无论是修改的旧律还是新增定的新律,直至清朝灭亡也未在国内实施。
    时伍廷芳说:“屡有条陈,辄思补救,奈终见沮,十不一行”。他深刻地认识到:“自数百年来,四海萧骚,咸徂伏于专制政府之下,如水益深,如火益烈,压迫太甚,炸力旋生,其势使然。以是人心之趋向,渐集民权。”

    1906年,伍廷芳夫人何妙龄,捐款建成何妙龄医院。
    1907年,伍廷芳二次出任清朝政府驻美国、秘鲁、墨西哥、古巴大臣。清末时,满朝文武伍廷芳是最熟识外国律例和国际公法,并能成为与西方交涉外交事务的第一人。在对外事务中,伍廷芳坚持“自强之枢纽是必须收回丧权辱权的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的观点。

    1908年10月,伍廷芳主持签定《中美公断条约》。
    1909年8月,伍廷芳主持签订《中秘条约》。
    11月,伍廷芳呈《奏南美无约各国似宜订约遣使以保护华侨片》,最早缔建中国与中南美各个国家的外交关系。

    1910年,出使美洲回来伍廷芳向清廷呈递《奏请剪发不易服摺》,提出剪去清朝入关二百年来的留发蓄在脑后的长辫,此议大为朝廷所忌恨。伍乃称病“浩然归去”,寓居上海,自号“观渡庐老人”,进行灵学的研究。
    他在上海“以身为率”,剪去了辫子。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伍廷芳在上海公开宣布赞成共和,并致函清廷摄政王载沣和庆亲王奕劻,劝清帝退位。
    上海宣告独立后,伍廷芳与陈其美、张骞等人发起组织“共和统一会”。
     11月中旬,脱离满清的的南方各省军政府代表,推举伍廷芳为南方阵营临时外交代表,负责对清和世界的各项外交事务。
    12月18日,伍廷芳担任南方民军议和全权代表,与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在上海举行南北和谈;20日,英、美、日、俄、德、法六国驻华公使致电南北和谈代表:“须早日解决和局,以息现争。”22日,“共和统一会”发布意见书,认为战争继续会导致列强干涉。因此南方同意,只要袁世凯赞同共和、迫清帝退位,革命党人就奉袁世凯为中华民国大总统。

    1912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伍廷芳被任命为司法总长,他主持发布《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讯文》,在这份文件中伍廷芳提出废峻法、刑讯,重视证据,提出改变中国数千年旧法的积弊的构想和轻刑慎法、司法独立的主张。
    他的思想在三月间的姚荣泽案的审判中得到充分体现:
    旧清朝山阳令姚荣泽,将领导淮安反清独立的民运领导人周实枪毙、阮式剖腹挖心。沪军都督陈其美电告伍廷芳,要求严惩姚荣泽,陈其美的主张是把姚抓起来开个公审大会,枪毙了事。伍廷芳则不然,获信后即在上海设法庭,用西方庭审的方式,设陪审员和辩护人来进行公开审判。
    他在给孙中山的电报中说:民国刚建,对于一切诉讼,应采用文明办法。此案情节重大,尤须审慎周详,以尊重法律。
    为此,必须“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3人为陪审员。并准其聘请辩护人到堂辩护,审讯时任旁听。如此则大公无私,庶无失出入三弊。”
    为此,伍廷芳与陈其美四次争辩,坚持要依法审理,相持下,最后在孙中山的干预下,案件才得以按照伍廷芳拟订的审理方案和预定日期进行,依法判决姚荣泽死刑。这就是闻名的“中华民国第一案”。
    4月,临时政府迁北京,伍廷芳拒绝袁世凯高等顾问的聘任。
    10月,伍廷芳辞谢袁世凯奖授“勋一位”的殊荣。
    伍廷芳隐退上海,居家五年,一心攻读儒、佛、耶、回的书。期间他被“国民共进会”、“国民公党”推举为首领,被“共和党”列为理事,均不受职。

    1916年初,袁世凯称帝,伍廷芳斥洪宪帝制如同儿戏,所谓“劝进团”、“请愿团”根本就不代表民意,坚决反对帝制复辟。
    袁世凯死后,11月,伍廷芳应黎元洪邀,到北京就任段祺瑞内阁的外交总长。最初黎元洪相邀他时,他曾回电说:“行将息影家园,再研灵学。”
    伍廷芳笃信灵学,他说:“世人每以灵魂一字,毫无根据,视为空空洞洞,其实人都看错,不分轻重,不明其假,须知人之灵魂:永远不死。”据《平等阁笔记》载,“伍廷芳游美曾赠一鬼魂一束鲜花,那鬼魂马上捧花隐去。”1920年11月12日《申报》发表《伍博士演讲通神学》。演讲中,伍廷芳称自己“在美国时,与鬼同拍照,见有三鬼立吾身后,一为前英国公使,一为美国人,一为中国带小帽者,我不知其为何人,此照尚在”。

    1917年,由美、日各国支持的总统黎元洪和总理段祺瑞的府院权力之争,伍廷芳是站在总统一边的。
    5月,伍廷芳代总理,协助黎元洪副署命令,免去段祺瑞总理职务;29日,段祺瑞宣布“独立”,北京一时出现了两个政府的混乱局面。
    6月,总统黎元洪请长江巡阅使张勋进北京抗御段祺瑞,张勋的辫子军进北京后,就公开宣布复辟帝制,12日迫黎元洪下令解散国会,黎同意签署命令,伍廷芳以代总理身份拒绝签署解散国会令,他坚称:“头可断,此令不可署。”
    9月,伍廷芳去职南下,参加孙中山的广州护法军政府,被任命为外交部长。

    1918年,桂系军人主持广州护法军政府,改设七总裁,推举陆荣廷、唐继尧、孙中山、唐绍仪、伍廷芳、林葆怿、岑春煊七人为政务总裁,其意是在排斥孙中山。在这种情况下,伍廷芳劝孙以顾全大局,不轻易去职,致使护法运动夭折,孙中山采纳了他的建议,即委派他为自己的代表参加政务会议。
    不久,孙中山先生实因无法推行民主建国的主张,辞职去了上海;伍廷芳留任军政府,仍任总裁兼外长、财长。

    1919年6月,伍廷芳代表广州护法军政府与北京各国外交使团谈判,达成了按百分之十三的比例提取关税余款的协议(中方13%)。

    1920年春,伍廷芳经手关税余款,先后五次共得三百九十余万元。桂系岑春煊为扩充自己的实力,4月免去伍廷芳外长、财长职务,以其独控金钱。于是伍廷芳发表宣言:誓与孙中山、唐绍仪等坚持护法。并携印信和余款离广州到上海,自此就一直紧跟孙中山先生。
    1921年冬,伍廷芳随孙中山回到广州,协助恢复护法军政府。
    1922年4月,广东陈炯明反对北伐,孙中山免去陈炯明广东省长职,由伍廷芳兼任广东省长。
    5月,孙中山任非常大总统,委伍廷芳任外长兼财长。孙中山离广州到桂林筹备成立北伐大本营的时,委托伍廷芳代行总统职务。
    6月16日,陈炯明指挥部下叶举叛变,炮轰孙中山总统府,孙中山登军舰与叛军对抗。17日,伍廷芳从围困中逃出,登上永丰舰对孙中山说:“恐怕我没有替你出力的时间了。”他已深知时日不多了,说的话虽悲哀却是衷心的留恋。孙中山对他说:“今日我必须率舰队击破逆军,戡平叛乱而后已。”又令伍通告各国驻广州领事,必须严守中立,切勿帮助叛军;伍廷芳立即奔走在各国领事馆,通告孙中山总统的态度。
    忙碌中的伍廷芳突然病发,住入医院,6月23日逝世,时年八十岁,葬广州越秀山。伍廷芳年长孙中山二十四岁,却是孙先生最忠实的追随者之一。
    伍廷芳弥留之际“无一语及家事”,反复向中外人强调:“中国须要革命,革命须要孙中山领导。”
    孙中山知噩耗,极伤心地对左右说:“陈逆叛变,祸国殃民,但总长忧劳过度,遂而不起,我们后死者,应同心努力,戡平叛乱,然后可以慰伍总长真灵,完成革命大业。”“今日伍总长之殁,无异代我先死,亦即代诸君而死……吾军惟有奋勇杀敌,继续遗志,使其瞑目于九泉之下。”
    孙中山亲撰千字墓志铭:“公姓伍氏,讳廷芳,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县人……知公弥深,敬公弥笃,谨揭其生平志事关系国家之大者,以告天下后世,俾知所楷模焉。”
    如今广州市越秀山中山纪念碑东侧,立着孙中山先生撰文、谭延闿书写的《伍廷芳墓表》白色大理石碑。
    伍廷芳逝世两周年,孙中山委胡汉民墓前拜祭,亲写挽联:
    “革命未成功,扶植邦基思硕果;善邻应有道,绸缪国际赖坚郎。”
    先生给与了伍廷芳很高的评价。
    伍廷芳遗著有《伍秩庸先生公牍》。
    他出使西方多年,先后撰写了《延寿新法》、《中华民国图治刍设》、《斐律滨赛会记》和《美国视察记》等著述。在灵学上,他也有《灵学日记》、《鬼友夜谈录》、《鬼的世界问题》等书。

    辛亥革命后,伍廷芳继续致力于中国法律的修改,得到孙中山的支持。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伍廷芳被任命为司法总长。
    伍廷芳认为,要共和、立宪、民权,必须是三权分立。他说:“立法一也,司法二也,行法三也。”三者之中,以司法独立最为重要。
    伍廷芳认为司法独立,是指审判官独掌法权,神圣不可侵犯。具体如:若无合格法律传票,不能擅入铺屋捕人、搜查及封禁房屋铺户;被捕的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由法官当众审讯,行政官不能问案等等。伍廷芳主张仿效西方,建立全新的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律师制度等等。同时他利用司法总长的职权,在审判中率先推动律师辩护制度。
    伍廷芳始终拥护民主共和体制,强调国民享有平等权和自由权,也强调自由当以守法为前提;他强调改良司法,即司法独立和文明审判,为此呼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养。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伍廷芳在处理外交事务时,始终坚持国与国平等的立场,坚持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不奴颜婢膝,不谄事列强,是民族不弯的脊梁。

    举三例以证:
    一、
    1887年,在日本长崎发生中国水兵与巡捕互斗的事件,针对日本人的强硬态度,伍廷芳提出了《长崎(中国)兵(与日本巡捕)互斗处理办法》:
    “1、事件中,中国船员死8人,受伤42人;而日本人仅死2名,伤27名;中国船员“诚属惨矣”,“主客不敌,势所必然”。日本政府并无照会表示悼念之意,这“似于交涉和宜未免失当。”
    2、不能单凭中国兵的口供和所请律师的话,亦不尽信日本人辩解和日本巡捕所聘律师之词。
    3、如日本政府强词夺理,又不允请公正大员,或请大员而不依其评断,我国不能不予以重视。即使我国不使用武力,也似宜撤回驻该国大臣、理事官等,绝其友谊。”
    其字里行间铿锵有力,亦大义凛然!
    二、
    伍廷芳在香港督府华民政务司任职时,遇到一个案件:一英国醉汉在马路上无故踢死一个华人。这件命案一到公堂,英国法官是百般袒护,意图为其脱罪。
    伍廷芳据理与英国法官力辩,当时香港的媒体报道称:
    “华人博士(伍廷芳)挺身而起,根据法理,竭力争辩,在法堂几次吵闹。最后又在港督面前互相訾骂,港督只好双方调解,最后那英国人被判监五年,赔偿巨资,恤死者家属”。
    三、
    西方国家盛行赛马的赌博活动,列强在上海西郊设有赛马场,每年春秋两季开展赛马活动;西方列强的条例规定在赛马时,中国人不准上阅览台观赛。对这种民族歧视,伍廷芳很愤慨,数次公开斥责说:公共场所不能“遂摒绝一民族乎”。
    在中国历史上,伍廷劳是自费留学第一人,是在英国获法律博士学位的第一人,是持有外国律师资格的第一人;他还是在香港第一家中文报纸《中外新报》的创办人之一,是香港第一位华人大律师、华人立法局议员,他不朽已!


    主要参考书目: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辛亥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
    《中华民国外交史》,张忠绂、1936年。
    《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华书局1978年。
    《伍廷芳的外交生涯》,团结出版社2008.12。
     心宽天地阔,华发亦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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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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