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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同意.
    法可以严, 绝不应峻.
    而且要一视同仁, 不枉不纵. 一切”依法治国”
    若亲疏有别, 厚此薄彼, 这是”以法治国”, 是把发挥公义的法律成为统治的手段而已, 亦是司法者往往可以依据某一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公义, 把法律强奸, 最后是法律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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