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诗评][原创]《玉娇冤》

24楼
小土豆,
  说“官不如妓”,我至今还是要批。
  其错误是“一棍子打死一船人”了。
  应该说,于中国,勤勤恳恳,全心全意,任劳任怨,默默奉献的“官”还是大多数。有人说,中国的干部,是世界上最穷的干部。你同意吗?是的,他们大多都不认为自己是你所说的那种什么什么“官”,而是人民的“孺子牛”。工作了一辈子,不怕人笑话,仅仅够食,不敢旅游。你说他们如什么呢,又不如什么呢?呵呵,都不要说了。看着中国的进步,我们就向他们学习、致敬就是了。和和。
  贪污腐败,乃全球的公害。哪个国家、什么时候都有。中国出几个败类,我们大可不必大惊小怪、手足无措。又或者以此为据,去全盘否定什么,这就更不适当了。其实,结合实际,依法而治。该抓的抓,该判的判,该杀的杀就是了。我认为,我们这个民族之所以伟大,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国药犀利,用中药,便可以把自己身上的伤口治好。可不是吗?你说呢,小土豆。西西。
                                                               文刀
                                                           2009年6月7日
                                                                 
25楼
要我说吗? 你先放了邓玉娇, 把另外那两个巴东杂种宰了, 我就信了.
中国贪官, 又岂只一、两个害群之马?
诚然, 为人民的好官也是有的, 只是这些年来, 是买少见少了.
深圳的市长又双规了, 又许是属于你说的”几个败类”之一吧.
何况, 一个贪官, 一个暴吏, 对整个国家, 也许是”少”数, 可是对受害者而言, 是一生了! 贪污比率对他/她们被毁了的人生是毫无意义的.
中央也许有心求”治”, 却看不到民间之”苦”, 中X部为了维持权威,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想起就令人气愤.
如果如文刀所言, 清官多而贪吏少, 那简单, 叫那些清廉的把贪渎的家法处理掉就是了!
26楼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恢复自由身
2009-06-16 11:42:35 
核心提示:6月16日上午11时,“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大河网6月16日报道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记者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27楼
这是初审, 控方仍可能上诉的, 大家不要松懈
28楼
律师说法

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刘海律师向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介绍,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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