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诗评][原创]《玉娇冤》

18楼
湖北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
2009-06-07 02:54:10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重庆) 
核心提示: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

重庆晚报6月7日报导 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新进展。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
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名词解释: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9楼
玉娇(yu-jiao)(YJ)已不单是一个人名, 而是一种现象, 一种态度, 及一种行动的代名词.
遇到不合理的事, 我们就要YJ它!
20楼
……………………………………………………隐藏内容…
该用户发言已经被屏蔽
…………………………………………………………………

21楼
“勇娇娃, 诛淫贼” 皆云邓玉娇”不释不可以挽民心”
22楼
其它不说,
我支持小土豆的观点。不畏强权的弱女堪颂,吸人血汗的淫贼该杀!
强行要人陪“洗澡”,追至服务员休息室,用大把大把钞票甩人脸面,强行把人举起摔落沙发。呵呵,都人渣了。问天地,问古今,像这样的横行恶霸留在世上实在无用。和和。

                                                                文刀
                                                             2009年6月7日

                                                      

                 



 
23楼
记得很久以前, 我曾在这说了一句话: 官不如妓, 被文刀先生狠批.
可是到今天, 官, 岂只不如妓, 连猪, 狗都不如! 猪养肉饲人, 狗看门守户, 我们的官老爷呢? 上娱乐场所大恣其欲, 以钱以权欺压公民; 公民是公务员的主人, 亦是养他们的父母, 就一来, 是欺主, 欺父母了. 与忍辱而给予顾客之性工作者, 天壤之别!
官不与妓, 这是什么世代, 六十年的革命, 这社会除了多几个钱, 就都回到军阀时代去了!

电脑版 Page created in 0.1250 seconds width 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