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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 缘督以为经
                                缘 督 以 为 经

        庄子的“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其意思是说,人们做善事,不要因为要获得名声而做过了头,人们做“恶”事,不要做到触犯刑法,什么事情都是以事物的两个极端的中间,为最适当的位置。庄子还有“材与不材间”的故事:一天庄子叫徒弟把一只会叫的鹅杀掉去招待客人,徒弟纳闷地说:“师傅昨天说,没有用的树木,可以活千年,而今天你却叫我,杀掉会鸣叫的鹅去招待客人,你究竟叫我怎么做的呢?”庄子笑着说:“就是叫你材与不材间吧!”的确,世界上任何的事情,都有两极的现象,怎样才是适中的做法呢?简单地采取中央的做法,乍看起来,是一个十分功利主义的做法,为此,朱熹等名儒就大加批驳。
        儒家,古代和现代的西方哲学体系中,都认为有一个“真理”存在的,也就是说有“上帝”存在的,有一个“理想”社会存在的,只不过人们常常被谬误所蒙蔽,只要去除了蒙蔽,“真理”自然会呈现出来。所以,朱熹等名儒认为,为善不求名,人们做善事不是为了求得名声,而是按照“天道”来行善的。人们行善不“求名”,那自然就没有“逃名”的了。人们应该按照“天道”致力行善,不求名来做善事,那也就不会因为怕得到名声而不敢致力去行善的了。在儒家的眼里,恶恶,恶恶臭,也就是说,为恶的事情,一定是坏的,是违反“天道”的,那是绝对不能做的,甚至连想也不应该去想的。儒家的“杀身成仁,舍身取义”的崇高理想就是由此化变出来的。可是,道家从研究事物内部运行规律中认为并没有“天理”的存在,所谓的“善”“恶”,只是相对而言,相互衬托罢了。也就是说,没有东,哪里来西。你说,旧金山是在东还是在西的呢?你站在中国,旧金山就在你的东面,你站在纽约,旧金山就在你的西面。按照庄子的理论,“恶”事是有人做的,只要不犯刑法就可以了。“缘督以为经”就是取事物两极的中间,这就是事情最适当的位置。但是,儒家却认为,应该以“天道”来衡量事情才是最得当的,兼容诸事的精华,去其糟粕(不符合天道的),这才是事物最适当的位置,而不是简单地取其两极的中间。
        在唯物辩证中看,事物是没有绝对的真理标准。世界上所谓的真理或公理,是人们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人们劳动生产中,慢慢地积累而成的,所谓“公理”,按卢梭所说,就是去除了大家的不同部分而取其大家相同的部分,所以,公理也没有绝对的不变的,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的。比如说,你生活在地中海地区的人,认为章鱼是美味的佳肴,但是就有那么的一些人,对它反感。一想到用动物油炸马铃薯,你可能会感到反胃,但是在许多北欧国家的人,却视之为司空见惯的事情。当然,人们凡做事情之前,能用“公理”来衡量事情是否合适,那当然是好的,如此这样,就不会陷入功利主义的深渊,譬如,当确定做一件事情的时候,不要只求GPD的指数,而应该考虑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但是,这些“公理”是没有绝对的,是会发生变化的,现在认为对的,经过若干年后,可能又觉得是错的了,什么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也是没有绝对衡量的标准,就算你用“公投”的办法来判断,这也不表示是真正的公理,而且“公理”的形成是缓慢的,反复的,有条件的,不是一般的人士所能掌握的,就算是高智慧的智囊,也不容易掌握的。绝对的“公理”是不存在的,现实里,按照道家的“齐物”思想来论断,这才是事物的真正运行规律,也比较容易掌握,能为多数人所接受。现实中,总算有些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公理”,譬如说,吸烟危害健康,毒品是有害的,但是,出于人类的本性,就是有人要去做,俗话说:“亏本的生意没有人做,杀头的事情,一定会有人做”,那时候,就只能用大家都能接受的“法”来维系事物的运行,这就是“缘督以为经”的道理。
        最近有一则新闻,一个清洁工,在机场的候机室,拾到内有黄金的行李箱,她当时并不知道内含有黄金,以为是一般的失物就拿了回去,打开行李箱一看,才知道有黄金,当时她取出部分,化为己有,后来失主报警,她不得不把行李箱交回,最后法庭判她有罪。另一件事是一个途人,拾到钱包,内有证件,他要求失主给三百大元,领回钱包内的证件。上述的两件事,用朱熹和庄子的思维来分析,前者可能认为,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所以不应该拾取,拾取了就是不对,所以第一件的她,被判有罪。但是人的本性,就是要从外界索取,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不取,是天大的傻瓜。庄子还一句有名言:“窃钩者成大盗,窃国者成诸侯”,两者都是窃取外物,可结果完全不同,是因为判定对错的标准不同罢了。联系上述两件事情,用庄子的思维去分析,想拾取外物的思想人人有,变之为行动的,不一定就是错,假如失金者,根本就不知道她拾取,就算报警,警察也查不出来,那就自当倒霉罢了,拾金者不会被判有罪。但是拾金者在警方的追问下,才把黄金交出,这就犯了刑事的了,所以她被判有罪。后一件,拾到钱包,本当无偿地交给失主或交公。如果主动地索取回报,这和强抢,其本质是没有区别的。按庄子的“缘督以为经”的做法,就是可以拾取外物,但是应该主动地交公,如果失主主动地给予回报,以表示感谢,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主动地索取,性质就完全改变了。
    黄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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