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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的法律含义是违背成年女性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未成年的女性,无论是否自愿、强行,只要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即奸淫幼女罪)。这一法律含义中“强行”是关键性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强奸犯罪中的“强行”行为往往不单是“奸入”或“性器官接触”,这一性动作远不是关键性的内容,它只是区别强奸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对于强奸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构成来讲不是决定性的。


    (23楼):如此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大概要并入第二百三十六条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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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评美国,要用英文写才有意义。我已告诉你了,请见拙著 Pearl S. Buck: A Cultural Bridge Across the Pacific. 此线是关于邓玉娇案。

        转抄:

        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盛况空前

        刚过一天,签爆两千——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盛况空前

        由 31位国内知名学者、草根网友,包括杨佳的母亲,共同发起的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从昨天开放网上签名,24小时刚刚过去,签名数就已经超过2000。这是中国民间救援活动开展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盛况。公开信和所有签名者的心愿和要求非常简单:仅仅要求对邓玉娇案有个公开、公正的审理即可。

        邓玉娇案现已定于6月16号下周二开庭。巴东、恩施司法当局的这个办案速度真可用“神速”来形容。在这个开庭已进入倒计时的时刻,有网友在签名网留言板上贴出“巴东自费旅游团”招募公告。还有网友贴出了“无组织、无口号、无标语”声援邓玉娇散步的设想。

        签名网的浮动标签是:“玉娇仍在狱中,网友仍须努”。


        签名网址在:http://chinagirldyj.info/Index.aspx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博主评论:签吧,一起来签名吧,兄弟们姐妹们。这个国家已经不成样子了,司法制度更加不成样子了。他妈的,假如遭强奸自卫都要判刑,假如有点权势就可以强奸而不遭起诉,那这个国家还有希望吗?

        今天,假如玉娇被判刑了,明天可能是你的姐姐妹妹,你的朋友,你母亲,甚至你自己,被强奸而不能反抗。今天司法制度已经被强奸了,民意被强奸了,全体国民都被强奸了,明天连我们仅有的一点尊严都会被强奸。

        假如去年的《08宪章》签名过百万,他们还敢胡作非为吗?假如玉娇被判刑责,请你记住,这里面有你的责任,因为你的懦弱,你没有发出你的声音。今天,邓玉娇是全体国民的女儿,是我们的姐姐、妹妹,你难道可以看着你的亲人行使法律允许的正当权力而遭到迫害?
        [ 这个贴子最后由廖康在6/14/2009 11:37:03 AM编辑过 ]
        Liao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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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恢复自由身
              2009-06-16 11:42:35 
              核心提示:6月16日上午11时,“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大河网6月16日报道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记者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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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了新闻。多谢通告。这结果还算差强人意。希望对黄德智协助强奸未遂要有惩罚。
                Liao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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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王爷说得对.
                  这次与其说是:司法公正, 不若是政府在面对强大民众压力下让步.
                  而且, “免其罪责”似是法外”开恩”, 而不是严明的向真正的犯罪者(邓贵大等人)绳之于法.
                  无论如何, 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人民亦醒觉了, 会一步一步争取原本就属于他们的权利.
                  法庭亦应在今后以公正的处理方法去对待每一宗案件, 能不偏不倚, 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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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刘海律师向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介绍,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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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浪水清涤汝缨,
                        沧浪水浊洗汝脚。


                        辩方: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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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瓜田李下):经过瓜田,不弯下身来提鞋,免得人家怀疑摘瓜;走过李树下面,不举起手来整理帽子,免得人家怀疑摘李子。比喻容易引起嫌疑的地方,或指比较容易引起嫌疑,让人误会,而又有理难辩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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