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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3-17 12: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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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建公司的资本制度

      [摘要]在纪念“公司法”修订之际,本文讨论了公司的资本制度在我们国家,也有一些缺点,并建议将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或明确:与一种妥协,以取代法定资本制的资本制度;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的资本不回全部责任;股东和限制之间的交易公司;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公司提供资金的实质性责任;股东虚假出资飞行或资助的责任,债权人;认证机构的注册资本约束机制。
      [关键词]公司的资本,以改善法律制度的缺陷
      入门“公司法”已经10岁!现在面临着的变化,在一些问题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重建的公司资本制度问题,“该公司的资本制度是指某公司根据的原则,公司的资本作出的有关规定总和。“[1]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是现代企业制度,因为该公司的资本不仅是企业生存的物质条件,资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边界按照行使,而且还构成了公司的资本也是一个重要的公司的声誉的基础,公司的债务和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债权。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修订,公司的资本制度是一个完美的热门话题,一方面,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确实存在许多缺点,始终是关注的学者另一方面,它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资本制度的一些问题,探讨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当前我国“公司法”修订资本制度重构教训的东西。
      首先,“公司法”公司的资本制度的缺陷

      (1)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为法国第一,其后为其他常用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度,也称为系统来确定资本是指设立公司,赞助商必须确定根据宪章资本数额全额缴齐或募足后,才成立的公司资本制度。“[2]的法定资本制度的核心是资本确定的原则,该公司和其实质是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所有已发行的资本和全额付清成立。我国“公司法”第23,78条规定,注册资本在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支付的款项(或实收股本总额)。第25,26规定:“股东应当足额发放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各自资本认购”,“全体股东支付后的资金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的核查和验证。”这些条款已经证明一个事实,即:我国“公司法”是一个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在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严格的系统的公司的资本,不仅要求设立公司必须明确规定的宪章公司的资本额“,[3],并要求该数额的资本,已完成全[url=http://www.wzzgv.cn/][color=Black]麦包包[/color][/url]部已发行及缴足一次,我们不允许部分授权董事会发行股票,也允许支付认股人股。

      (2)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手段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满足的最低资本,其目的是要利用立法,以保护公司的成立实现为此目的,从而保持了安全的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交易。但值得我们注意的“,”美国标准公司法“,早在1969年关于取消有关公司的金额最低资本要求,而且还取消了一些类似的规定。”[4]我国“公司法”在那里她研究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第23条和七十八对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发了言,但“最低资本”的门槛很高,这为学者他们有一个共识,也许它是适合我国10年前,但现在这样一个较高的最低资本上制约了我国企业的业务发展,已经是一个事实。“注册资本的问题,我国的注册资本需要的是小高,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如此多的类别,应予以简化。”[5]根据现行“公司法”,人们普遍感觉该公司的困难,因为这样做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十点〇万元应。“我国是一个很多人的温饱问题,西部地区尚未解决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有世界上最高的法定资本,投资成本最高的,”[6]这必将极大地限制该公司的创始人,不利于实现开始超过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也许美国,规定公司法值得我们认真考虑,至少给我一点启示。

      (3)补充条件过于严格和减资条件过于简我国“公司法”仍然固守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公司的资本,并不能反映该公司的资本当今世界的潮流,制度改革,这些都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的变化的态度资本:补充条件过于严格的条件和资本减少简太。资本的性质,以提高该公司的经济实力,无论是公司或债权人是极为有利的,因此这个国家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很宽松,较少限制。我国“公司法”拒绝授权的问题,资本,提高资本的手段,主要是体现在第137条的规定,发行新股。根据本条规定,该公司成立了至少3年前通过发行新股来增加资本。时间限制了这么长时间,也没有修改的余地,该公司将受到严重制约了资本的需求增加,而且也限制了公司的竞争能力。除了条件的时间,第2款规定,该公司业绩的条件下,这样的要求,主要用于需要保护股东的利益,这无疑是正确的,但都要求该公司在过去连续3多年的盈利能力和向股东支付股利后,可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加,这将是过于苛刻。此外,如果为3年,虽然盈利,但没有为3年,支付给股东分红的可能性发行新股的规定不明确,尚未得到明确的。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规定,第270,只要没有连续两年亏损或无法偿还贷款,该公司发行新股,将能够增加。这表明,我国“公司法”的要求,以增加该公司的确是太高了。此外,必须符合条件的利润预测,利润预计将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在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还意味着,投资银行发行新股后的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的任何变化将在一定的时间内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司能预料到有这一点,并坚持要求该公司作出这样的预测,这是强加,而且也超出常理。此外,该公司提供了第三方在过去三年中,如果虚假财务会计记录,也没有发出新的股票以提高其合理性也值得怀疑。公司的资本,是该公司成立后按照程序,以减少资本的行为。因为这实际上削弱了公司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有可能危及安全的交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资助的实质性条款,我国的“公司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有关条件,资本的增加,“公司法”的条件,减资应更放松,减少资金或不和如何减少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完全是在将自己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已经几乎没有任何规定。“应该说,在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减少了该公司所带来的保护股东的利益,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7]这使该公司的非常自由的资本减少决策权,以适应他们的实际需要,但最有可能由于过度宽容的立法,导致这样的权力,在实践中由少数滥用,从而导致在债权人的利益或股东损坏。此外,该增资的程序太复杂,“如果资本必须添加或删除,修改宪法,召开会议的股东,登记,不仅增加了筹资成本,董事,经理将是困难的利用商业机会,并作出及时和有利于该公司的决策。“[8]为此,我国应简化补充进程,减少资金需求,扩大投资渠道,资金的法定条件是明确的,为了完善这些法律的不足之处。

      (4)其他缺陷(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结果发现,非现金投资额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数额的章程所定价股东提供资金支付差额,公司设立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股东的现金状况?因为,尽管从目前规定的推理,该公司设立的,应支付的现金出资完成后,没有低于宪法规定了投资者,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反复,有虚假注册资本,股东假后外逃资本或投资资本。另一个问题是,非现金资助,该公司作为投资者成立后身体,智力财产,如市场变化,如果发生了贬值,导致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定价规约的地方,谁承担责任?如果应用程序的规定,是合理的?“在这方面的规定,公司法这是不恰当的。”[9](2)在该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股东虚
      [url=http://zxsw.cixiedu.net/jj/forum_view.asp?forum_id=11&view_id=229][color=Black]Hospitalaccountingsystem[/color][/url]
      [url=http://www.ypsf.gov.cn/bbs/a/a.asp?B=10&ID=212][color=Black]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执行的启示[/color][/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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