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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2-27 00: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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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的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冲突中的权利的保护和平衡

      摘要:诉讼效率的作为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的目标之一,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改革提高诉讼效率,采取了一些措施,实际上妨碍或损害当事方的权利有关法律程序行使,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并保护他们的权利冲突各方之间的诉讼日益凸显。为此,需要提高效率的司法程序和保护的权利,各方寻求基本平衡点,两个明确的指标,在程序公正的立场和行动,实现公正不同的角色,因此,立法在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作出合理的定位和选择。
      关键词:诉讼效率的;采取行动的权利;保护;平衡,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人权的行动冲突
      诉讼几乎是太多拖延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司法问题,这引发了一系列的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提高诉讼效率,确定为主要目标的司法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有同样的问题,效率低下,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有多少包含的意义,提高诉讼效率,改革的后期阶段,效率诉讼程序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价值追求的目标。①然而,在应对拖延诉讼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但也有一些改革措施,以改善诉讼拖延现象具有实际意义,但在同一时间的影响,甚至有权提起诉讼各方行使。换句话说,民间司法改革举措,同时考虑到一些诉讼效率的,客观的影响和妨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本文中列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改革实践,说明了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的权利的冲突各方之间的诉讼。首先,作为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实践,一个重要的法院认定的证据,目的是使证据表明,开放,以增加透明度的程序,但同时提高其效率法院的意图-以提高法院的效率。根据法院的证据表明,改革的实践中,法院认为,证据可能进行的确定应在法庭上。然而,由于认证②法院基本上建立在法庭调查阶段,即使双方盘问中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往往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并宣布在法院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的民事法庭审判的调查和法院的辩论是完全分开的两个阶段,其中一方在调查阶段,如果另一方挑战所提出的证据,法院往往不允许各方还解释了理由提出质疑,但也不允许各方立即辩论这个问题。这篇文章指出,旨在澄清这一问题,法院认证各方实际上是辩论的权利,排除客观的基础上牺牲了各方的权利的成本辩论,因为当法庭日前宣布通过证据材料认为,或不相信结论后,双方在法庭辩论这项辩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法院认定的证据进行公开调查阶段,由于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当然,使审判,以提高效率,但它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改革不仅是直接的证据,双方在辩论这个问题的权力,而且辩论的基础上,法官的证据排除后发现更容易的主观随意性。因此,我认为,虽然法院认为,证据将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辩论的保护客户的权利,有直接的冲突,这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合理的平衡。第二,缩短了审前准备工作的时间尽快审判,而且还阻碍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的实践。的直接目的这项改革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和减少的现象拖延诉讼。在此基础上改革的意图,为提高诉讼效率,并缩短审前准备时间的改革举措,不仅为尽快审判,更重要的,以便密切尽快-也就是说,尽快使裁判或调解,尽快处理。然而,改革的实践中,许多法院也缩短了审前准备工作的时间,一些法院甚至大大缩短审前的准备时间,但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时间结案实际上没有未来附表。似乎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用第三方或少于三分之一的审限时间做审前准备工作,并出席审判,但使用的三分之二,甚至更多的时间来等待审限法院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应限于有关各方,不能充分利用在行使权利的行动时间,在更大的意义是时间等待法院裁决。事实上,在法定诉讼时间不是一个合理的分配使用审前准备工作,以及缩短未能产生期望的结果完美的只是表面的问题,潜伏在此的改革,更是思想落后:为了尽快审判,甚至尽快缩短一个句子,甚至缩短审前准备时间的改革,事实上,将与有关各方采取行动的权利,以保护充分行使冲突的时候,因为无论是法院的管辖权或当事方的诉讼权将需要适当的时候作为基本保护。没有时间为保护基本权利,不是一个有效的权利,而不是真正的权利,特别是采取行动的权利。但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鉴于行使诉讼权太长的时间,必然要建立相应的活动周期的增长,增加投资和成本上升。此外,行使诉讼权太长的时间内,可能使当事人“睡眠的权利”的机会,以减少诉讼效率的,因此将不可避免。这表明,确定长度的审前准备工作的时间,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诉讼效率的,党的权利有关的行动保护所有。因此,我们必须承认,民事法律程序的效率,在追求目标,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权利的诉讼当事方享有和行使,这不仅影响有消极的一面,如当事方的权利行使期间诉讼是有限的,有积极的一面,如会期行使管辖权,同时限制了采取行动的权利意味着各方实现效率。当然,如前所述,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民事审判表明地位的诉讼权利的当事人的影响主要是负面的。尽管在提高效率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本身并不有损于当事方的意图采取行动的权利,但我国在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的目标是,事实上,采取行动的权利,以使各方当事人遇到了一些不适当的削减。在这方面表明,我国的民事审判中,由于缺乏全局的改革和完整,必将创造一个机制,以求得平衡和不平衡的后果的程序,另一方面,表明效率审理和保护人权的行动,各方之间有一定的客观形式的冲突,从而换来的是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各当事方的权利,提交证据的程序作为一个例子,可以说明是不可避免的冲突。提高诉讼效率,意味着完成了法定期限将缩短,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行动的一部分,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其中包括提交证据各方采取行动的时间缩短。作为当事方提交的证据是最重要的诉讼权,其行使,以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的前提下,和收集,整理证据材料需要必要的时间为基本安全。各方排除推迟人为因素,该法各方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的长度与各方实现有权提出证据通常是呈正相关关系的效力。法律各方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是短,更容易受影响的权利,提交证据的有效实现,而且也保护权利的缔约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削弱了努力,但效率诉讼程序,以实现改革目标的约束,缩短当事人举证的时间。因此,冲突将不可避免地出来,选择和平衡将成为问题,必须予以研究。#p#
      第二,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之间的平衡点,诉讼权
      提高效率的司法诉讼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各项条件其根源,在于它们追求的目标,两个有一些差异,质量,不能在诉讼中他们的成功实施。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在他们之间的诉讼不能适当的平衡,毕竟是平衡方面的冲突。也许是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值得人们的疑虑问题,更多的思考是,如何平衡这种关系和如何找到平衡点,因为平衡的过程中往往是目标的自己的利[url=http://www.chaojiwuzhe8.cn/][color=Black]超级舞者[/color][/url]益来选择当然,和选择的总数是有限的。我认为,平衡,以确定提高诉讼效率,并保护客户采取行动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指出,应当由这两个因素中的程序正义的制度中的地位和为实现公正的法律的作用程序审议。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包含程序公正和实质要求公正两个方面,两者统一。基于中国的转口货品中,实体不好轻降水过程和现状,学者强烈主张的价值,程序的含义是必须确保独立,但公正的程序的最终目标仍然是实现实体公正和实现各方利益的实体。[1](临80)在这个意义上,价值的程序不能被抹杀的一个独立的进程,以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的价值。打算采取注意到的是:一方面,其价值的程序,不应该独立和程序,不论“工具”实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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