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公众有权集体所有权和该国是我国的经济体制。公众有权财产法,是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一个系统的结构困难。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法,以建立基本的问题是谁是要行使国家的名义和其与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的用户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承认法人应的基础上通过的所有权的投资者,以确定地位的国家加以解决。集体所有权的财产法,建立,它应该被剥夺作为一个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在一个正确的认识所谓的集体财产的真实性质或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恢复其全部或私人性质的,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集体所有的国家列为所有,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与传统的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公众有权构建物权法
随即所谓的“公共权利”,这是我国传统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公众有权拥有我们的国家或经济体系。[1]我国公众有权具体形式的财产权利和实现的方式,已被作为一种体制和结构问题日益突出。与此同时,立法方面,公众有权如何调控也已成为直接影响和制约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发展的核心。笔者认为,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物权法也没有建立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特别是权利地位的公共部门和其两个自然人和法人的所有权或占有的关系,从来没有在系统或体制各级整顿知识产权立法在我国不能冲破体制的结构性困难。全国人大在2005年7月向公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仍然是传统制度的基础上有限的“改善”的做法,结果可不能令人满意。但是,我国物权法颁布了该进程的结束并没有,我们将最终颁布一项法律,属于他们。因此,原则的基础上,百家争鸣不断我国传统体制的市民都有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律,甚至一些批评或负反馈作为一个纯学术的角度来看,是负责任的态度对立法和代表,以反映对科学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建设
“的法律草案”对国家所有权的建设,同时考虑到当前的国家所有权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安排。[2]然而,根据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的非洲,中国和法国,”基本制度的物权法本身的基础上,建设的增加或设置了很多困难和障碍,并最终无法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最根本的是国家的地位民法。[3],即使该国的主要文职人员,主要系统的婚姻状况如何实施,而且还主要设计系统的公民,特别是所有制结构的规管制度,参与建设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的财产或民事主体,通常是两种类型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是,“法律草案”的所有权制度在我国建立国家,集体和私人的“三分法”立法程序,避免了问题的一般民事案件作为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和利用“人权”总结。虽然使用的概念可在“框架法”草案,以解决后,一般财产权利和所有权的主要条款之间的冲突立法模式[4],但它也导致了知识产权法作为单一的法律,并按照一般民事主要制度,法律制度,以建立一个结构,这是民法不合。换句话说,这项决议草案是建立在系统中的“一般原则的公务员法”,作为主要的系统无法理顺体制和权利之间的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占主导地位位置的所有权制度,建立白费;国家,集体和“私人”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民间实体,反制度的标题是作为自然人和法人排除在主体的存在,所有权。因此,在整个基础上的知识产权法的严重扭曲和错位。整个结构的财产法基本上被摧毁或空洞化。
“物权法草案”与“公众的权利,”对应于“私人所有权”概念,也是一个不遵守法律的范围逻辑:一方面,“私人”的公务员代码是被用来总结一般的法律人格,它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主要概念的一般民事案件;另一方面,对“私有制”的含义的概念而言,由于“公众的权利,“限制,其并不意味着单一的”自然所有权“,但和”公众的权利,“对应于所有权的自然人,包括各种形式的”私人权利。“这表明,使用的概念有两个矛盾和问题不能全面。首先,如果某一特定“私有制”是指所有权的自然人,然后在“私人所有权”的法律概念,它不能被称为自然所有权,这是对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作为一个真正的文明主题的自然人必须是该系统的“私人”和描述的概念更换,其中,在立法技术或概念的使用业绩作为一种抽象的能力和一般低水平;其次,结合我们现有的立法和社会现实,所谓的“私有制”,应该是指私人或私营的非公有制性质的“自然标题”,“法人所有权”和“所有权其他组织。“很显然,“私人所有权”中的“法律草案”制度建设是一个综合性使用或只能是一个全面的了解这一概念。一个根本问题是,我在产权制度改革的条件下,一个简单的“国有”或“集体”所有较少,更多的“混合”的,所有的多成分。然而,根据这一原则的事,事中的上述规定,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在“混合所有制”的情况下,我们不承认的“所有权的自然人“和”法人所有权“,然后构成的财产,法人或组织的所有权性质,最后是一个”公共权利“或”私人权利“是什么意思?和所有的不同组件,以及如何行使这样的标题?这在理论上也不能完全自足。总而言之,“私有产权”的概念及其内涵的公众有权制度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缺陷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更多的理论混乱,财产法,建立了若干理论问题,更复杂和难以解决。
毫无疑问,国家所有权的我国的社会结构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然而,这种抽象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所遇到的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也就是说,谁应该在年底行使所有权代表国家?
有些人认为:“国家所有权是普遍所有权,不言而喻,人大应该是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这是代表的所有权。因为所有的人民代表人大的政府只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授权行使的所有权利国家财产。想说,一个重大行动的国家财产,应该考虑通过全国人大。“[5]笔者认为,行使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所有权,仍然意味着没有解决的代表权的国家所有权。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身,作为国家的代表,而不是一个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机构,但它可以审议和批准了国家财产的重大行动,但仍不能行使当家作主的制度代表国家所有权。[6]因此[url=http://www.kongjianliuyandaima.cn/][color=Black]非主流空间留言代码[/color][/url],这一观点似乎在拟议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事实上,不仅意味着没有问题,但是回到老路的历史,回避这个问题,甚至是理论的角度鉴于挫折。
另一种观点认为,反对国家所有权“只说”或“团结,说:”[7],“这不仅是理论背离的原则,马克思列宁主义,而且也根本不符合法律上的所有权理论“,因此西方国家所倡导的”公有制“的概念取代”国家所有权“概念”的公共所有权,应当符合的原则,实事求是,把其规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所有权公法。如果做到这一点与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以实现标准的立法。“[8](P10-14)这种观点认为,所有权的基础上的一般理论基本分析的基础民法从传统的价值体系的理论观察,毫无疑问,其公允价值。但问题是,在此基础上认为,前提是,我们必须放弃“国家所有权”的一般制度或理论,或将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公有制”的财产法,建立。[9]因此,思想仍然是不利于解决现行法律建立的“国家所有制”,以实现这个问题。此外,使用的概念,公有制将分为中央政府的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地方政府所有权和公有制,如法人所有权若干问题,但也可能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传统的国家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并在该国拥有“不成体系”的情况下可能引发的问题,甚至更为严重。
随即笔者认为,国家所有权已经成为我国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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