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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2-20 12: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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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实践

      文摘
      [摘要]无罪推定意味着,任何人未经证实有罪之前,应该是无辜的。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被告的指控的罪行,必须有一个完整,清晰,有效的证据。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原则,其崇高的法律地位,成为公认的国际刑事司法。虽然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其派生诉讼规则,反映了进展我国现代法律制度。
      [关键词]无罪推定从未涉嫌犯罪刑事司法标准的证据
      随即所谓推定无罪,其主要手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法定程序的有罪判决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辜的人。虽然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对我国的立法和法律部门的理论推定无罪的表达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相同的。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法律的刑事诉讼法,如中体现的原则,无罪推定是了。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第一个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它改变了在过去,应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笼统的“以事实为依据,与法律”的原则处理犯罪嫌疑人时,显示出无能为力的情况。首先,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和发展的历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推定有罪和对立产品的酷刑,是胜利后,资产阶级革命在中世纪否认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了一个法律原则现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刑法原则和程序。从无罪推定的原则和发展过程中,起源于古罗马程序“的任何嫌疑人的利益,被告”的原则,在十八世纪,意大利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惩罚”的最早的理论思想提出的无罪推定,他1764年的著作“关于犯罪与惩罚”,说:“在法官之前,一个人不能被称为罪犯。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租赁保护,社会无法取消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知道的某些,但它不应折磨一个无辜的人,因为在法律面前,他的进攻并没有得到证实。“法国在1789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正式使用这一原则将构成法,第九条规定:“任何人,谁没有被宣布在其过去的罪行,须推定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在我国的集中体现。第二,基本内涵的原则,无罪推定,因为贝卡利亚提出的想法,无罪推定已200多年,无罪推定从理论到实践,从概念到立法,提高认识经历了跌宕起伏的结果和Peter,由表及里的过程。对人权的保护是最根本的司法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体现的原则,对人权的司法保护。根据贝卡利亚的思想和言论,无罪推定包含两个因素:第一,任何人未经合法程序被定罪前,不能被认为是有罪;其次,被告被控犯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过去,应推定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无罪释放。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主要程序,并起诉那些谁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纠问的对象是刑讯逼供,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享有充分的保护主要程序,诉讼制度是在现代文明的象征刑事民主和科学成果。来自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性规则如下:(a)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从来没有到过的投诉中提出的证据不足以确定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应无罪处理。犯罪嫌疑人绝不是派生无罪推定原则的标准,这是一个案件的任何有依靠,事实上,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不举证的标准,我们看到的奥秘,无罪推定原则治疗的奥秘按照“犯罪嫌疑人从来没有”的原则,这是由于判决无罪释放。过去的刑事司法问题中存在的谜团,修订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犯罪嫌疑人从来没有,”科学和公正的办法。在第162(三)明确规定:“证据不足,被告不能被认定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犯是无罪的判决不能成立。”在实际的刑事审判,有些案件有罪证据和开脱罪责的证据势均力敌,也将无法确定,是否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冲突不能排除可能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并不能找到被告人有罪。过去往往是一种“挂”的办法,拖了好几年,不仅严重侵害的合法利益,被告人,挫伤各方认为,正义可以得到快速和有效地处理争端的积极性;在同一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司法权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高度,从保护人权的理解这个问题,按照“犯罪嫌疑人从来没有”的原则,无罪。这一规定与国际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基本上是相同的,这反映出中国的进步在民主和法治。(乙)规定的证据起诉证明,承诺投诉或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被告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责任,以证明自己无罪[url=http://www.qqfantizi168.cn/][color=Black]qq繁体字[/color][/url]。在我国的犯罪活动,起诉书证明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的检察官;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应由私营起诉,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举证责任应关于反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因为在这个时候已经成为反反原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已提起了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获取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罪轻物证。“第137条(a)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裁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的指控是正确的。”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可以退还给公安机关补充调查,而且还可以检测到。”这些规定表明,收集的证据来证明有罪被告的责任,司法机关在国家,而不是被告。如果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势必要回到旧推定有罪,但也可能导致这一现象的反复折磨和进一步蔓延。因此,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在球场上已经成为一个原则,推定无罪。(丙)沉默权规则,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学术,也称为不自证其罪,这是其法律性质。其基本含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审讯,而不是说话或停止说话,安静的模式,而不是武力可能导致处罚,甚至加重招供权利。早在年初的12世纪,有权保持沉默作为抵御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法。在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在我国,以确定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争议一直陷入僵局。一些学者主张实行有权保持沉默,与一些学者反对采用的有权保持沉默,谁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引入的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和客观现实,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不明确,但重申“严格禁止酷刑和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对于所有的情况下应重新判刑的证据,重新调查研究,不依赖口供“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调查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刑诉法修改并没有真正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充分考虑到根据我国的国情,并考虑这种限制对外国的做法,真正的吸收这是一个合理的原则,而不是流于形式,因此,在放弃的过程,并用独特的中国特色。的想法,我们可以分析,他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已逐渐不再适应发展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应逐步向“允许保持沉默,主动坦白从宽”政策方向。不仅能有效防止发生流产,但也促使调查员,以改善质量的调查,可以使他们的重点案件移交给核实证据,举证责任上;与此同时,我们真的愿意认罪,主动地报告,犯罪嫌疑人仍然给予法定出路决不姑息。两者相结合的,我们尊重有关国际文件,该指南还反映了我国刑事法律的内在精神。第三,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实意义(一)无罪推定是程序民主,文明的象征,都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者,而且还要保护无辜的人免受刑事检控,其中的双重任务刑事诉讼。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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