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知识经济时代,导致了工业时代的竞争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的“度”?这是一个竞争法的国家面临着新的问题。
竞争的基本要素的市场经济,保护和促进竞争是一个国家竞争法的根本目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力,不受竞争法的一般认为,新的规管制度。然而,这种垄断的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往往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的垄断性,或过程中的不当行使的范围扩大的垄断,从而限制了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竞争法应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由于存在的合法权利,知识产权和行使跨领域,知识产权的竞争,以促进和阻碍的双重作用竞争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成为复杂。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1],在不同的法律之间徘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保护知识产权垄断法和防止滥用垄断权力的法律被认为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并非从一开始就生活在和谐。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法律在这两个类型的鬼。直到二十世纪末期,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的基础上的统一和协调。(一)传统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冠军在1623年英国颁布了现代意义上说,世界上第一个专利法“垄断的法律和条例”,以加强概念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尊重见顶。同时,给予其所有者的权利,有一定的垄断赞扬准则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极大地鼓舞释放的热情,潜在的竞争,为人类依赖于快速发展的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在260多年后的“大宪章的自由企业,”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出现,在保证“无限竞争力量的互动,以产生最佳的分配经济资源,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2]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标准,反垄断法旨在消除垄断,反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竞争力的获取和行使,以保护企业在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的自由。但是,早期的反垄断的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不能限制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是非常微弱的,当面对反垄断法的冲突与知识产权法,法院一般倾向于优先考虑知识产权业主的特权,以解决争端。这是优先的基础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私人财产”包括业主的财产被赋予的特权,也没有限制。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限扩大到包括建立和维持一个固定的价格的权利的卡特尔协议,作为一个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权利源自典型,这种行为很少公开谴责。美国早期的一些案件中,法官的决定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人克莱门特公司,公司诉联邦耙案[3],法院无视一个固定的价格或限制竞争者之间的贸易协定,为联邦卡特尔耙联盟,最高法院站在支持的立场解释说:“原则通过了美国专利法通常使用和销售,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全免费的。......通过形成垄断或合同价格固定的将被视为合法。“但事实上,确实有一批“守法”的垄断以协调的方式,以“合法”实施其专利的权利的垄断,尽管谢尔曼法已经存在[4]。(乙)反垄断法和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从20世纪20至70年代中期是明显对立,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的僵局。知识产权是一个绝对垄断的理解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因为美国在一千九百十二案件洗澡管和1917年的动画解释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垄断,知识产权已成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中的镜像“[5]。专利法对于维护一个垄断的谢尔曼法否认垄断不相容,最终导致反垄断的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将被解释为一个矛盾的两个相互排斥的机构,使之成为两国关系的法律冲突和分离的趋势。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一般认为,直径两端的对立。为了使这两个截然相反的法律一致的概念的理解,立法者对谁被授予专利的垄断被认为是一种有限的权利,[6]。虽然这已经是在这一过程中的专利限制一步一步,专利权人已经开始承担一个自然垄断的潜在责任,或承担执行的专利滥用专利由于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的实施专利法所造成的滥用专利所引起的损失,但是这种限制唯一正式的限制,是授予专利的区域限制的范围,专利,专利权人的权力仍然是绝对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因为在这样一个法律制度,一个人可能要投入相当一部分精力向法院准确地确定哪些行为是在授予专利的范围是什么行为已经跨越了法律的界限。由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分离的冲突,时代的反垄断法条在实践中只能使用此形式主义,以确定的方式。(c)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法律的价值目标的融合20世纪70年代开始了一系列的理论研究从根本上动摇了反垄断的法律是不符合知识产权的关系法。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关注的焦点,并促进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是符合发达国家的信息为基础的经济,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大的历史财富背景一致。在加拿大,日本和美国已经撰写了指导,欧盟已考虑这个问题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趋于和谐,团结,根据其统一的价值在于他们有着同样的目标,即促进和保护社会的经济效率。“这些法律非此即彼的对抗消失,无论是反垄断的法律或专利法的核心是一个共同的经济目的,即以最低的成本,通过生产消费者需要尽最大的社会财富的。”[7]的IP是一个无形的智力成果是正确的人从最初的目的,或者为了竞争,在竞争中创造的过程。权利的保护,这是由于协调秩序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公众和消费者的利益。的目的,设置这一权利的目的是反垄断的法律是一致的。分析表明,在反[url=http://www.naojinjizhuanwan123.cn/][color=Black]脑筋急转弯[/color][/url]垄断的法律,其总体目标是追求社会效率。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竞争,以维护基本法,反垄断法,体现了“效率”作为最高价值目标的立法目的。双方最终以提高效率的资源分配,以实现经济自由,民主,促进全面发展的社会。知识产权法与一个适当的限制他人的权利,以鼓励最初的创新,反垄断法是使用有竞争力的市场,以鼓励最初的创新;[8]知识产权法,给予重要的,但时间有限的垄断,促进和确保私人收入实现的反垄断法,以确保企业间的竞争,并通过竞争来实现最优化配置资源,促进效率的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而知识产权权利人,以防止滥用支配地位,损害和妨碍自由竞争。知识产权法,并在提高效益的反垄断法,促进竞争这一点上,与收敛一方。作为一名美国人在1985年的反垄断官员说:“反垄断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早日敌对似乎是一种不正确的理解是基本的结果,这一目标在反垄断的法律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目标的经济有一种内在的冲突。“”当比赛进行更加彻底的经济分析,很显然,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促进竞争,它可以鼓励采用新技术公司,以促进竞争和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提供更新更好的产品更便宜。“[9]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的目标一致,使这两个法律的协调,执行的可能性,知识产权以及更好地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尽快融入创造生产力条件。在美国政府诉“国际盐业公司”案中,被告是一家工厂,以特许经营租赁工业盐加工设备,作为一个条件,让工厂不要求住户购买专利保护盐和盐加工,其主要材料-盐片。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非法结社协议。法院的理由是,当国际盐公司拥有垄断力量,假设,这种垄断武力是由于其盐设备和获得享有专利权,当很难盐和盐片在业务拓展,它已经超出了范围,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的发明享有有限的垄断,并从这些专利可以限制进入他人制造,使用,销售的设备有专利权。然而,这不授予专利的权利,限制谁可以使用或出售的产品,没有垄断的盐。国际盐业公司签订合同,以减少盐相关产品市场,以限制竞争,它已从事行为的限制交易,这种限制行为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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