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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鞘尾蝙蝠:

    用英雄的定义套套邓玉娇和杨佳,看是否属于英雄?为了增加讨论的趣味性,不妨把汪精卫也拿来,因为有人认为汪精卫是狭义上的民族英雄。

    湖湘思者:

    邓玉娇完全符合第二条——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人们对她没有异议因为她杀的是直接伤害她的淫贼,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一边有大把金钱诱惑、一边要面对三个如狼似虎的大男人,在这样极其恶劣的环境中她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决心与勇气,自然成为每一个善良正直的国人心目中的女英雄。

    杨佳的情况有些不同,他符合的也是第二条,不过他报复的手段与对象使人产生了争议。如果说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的话,杨佳的袭警显然已超出正当防卫范畴。他面对的已不是某一具体的恶徒而是那种执法者可以无视人权、刑讯逼供的制度缺陷,他在捍卫自己人格尊严的同时也在用自己的死给时代敲响警钟,而且他对女士尊敬有加,对年轻的警员也网开一面,没有使自己沦为滥杀无辜的恐怖分子,才使有些人对他刮目相看并视其为英雄。杨佳的行为带有极浓的政治含义,对于暴力我极力发对(弱者的正当防卫除外,因为那不能算是暴力,暴力是指有预谋的杀人),但当邪恶与暴虐逼得人不得不铤而走险,而那种暴力又能带来切实可行的社会变革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分歧也就由此而引发。

    汪精卫早年“引刀成一块,何惜少年头”的豪迈气概符合第三条,是为他人的生命与人格尊严放弃个人生命的英雄壮举,不过他后来想借日本人之手振新中华的举动就与英雄无缘了。从单纯的人际关系来看,刺杀大臣同样是暴力,对方也非迫害自己的仇人,而且于情于法谁也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但从政治角度来看,这一举动则是进步的,它极大震撼了腐朽的清政权,促使其迅速垮台,从而解救受苦受难的同胞。至于汪精卫后来的行为,单以爱国——投降作为标准简单认定英雄和汉奸的做法我极力反对,有的国王为了国民的安宁自愿放弃王位向敌国俯首称臣的举动非但不是狗熊而且是英雄之举,石达开为了挽救士兵的生命投降清廷同样也不失英雄本色。不过汪精卫的投降有所不同,他虽然给和他一同投降的官员与民众带来一时的安定,但给整个中华民族带来的却是巨大灾难,国民党极其优秀的三百八十万官兵捐躯沙场不能说与他投降毫无干系!况且沦陷区的和平安定也非他赐予,任何侵略者都会赐予投降者苟且偷生的机会。

    有人说如果真如汪精卫所愿,中华民族就可以避免接踵而来的数千万人死于饥荒的惨剧,这种假设极其荒谬,评价一个人物我们常犯的错误是依据他说的话去推断其动机,人的动机极其隐蔽,既有他意识到的也有他意识不到的,还有他有意掩饰的,所以我们只能从其行为的客观后果去推测,只能立足于事实说话。人类经历的某些灾难,不是可以靠另一种灾难避免的。想依靠亡国之痛来避免残酷的阶级斗争之灾是不切实际的,有些灾难人类注定要经历,我们只有经历了那种灾难才能从中汲取教训、改变观念,从而避免灾难的重现!

    鞘尾蝙蝠:

    一个阿富汗人,他的亲人被美国人的炸弹所毁,于是,一部悍马车上跟他毫无关系的美国大兵死于他的自杀性袭击;一个学生受到老师或校方的处理,当事人认为不公正,于是,拿起枪“哒哒哒哒”搞起一场校园枪击;一个足球队员,看台有球迷嘲弄他,他觉得人格受到侵害,于是冲到看台对球迷们一阵乱打,结果他们都成了“英雄”。

    杨佳杀人,最大特点是杀害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类似“随机”。一般杀人案,罪犯预设的被害人往往是确定的。比如一个仇人或入室偷盗时突遇失主而杀之灭口等等,这叫对象特定。不特定比如在公共场所扔炸弹、在校园扫射、火车上搞爆炸等。杨佳碰一个杀一个,没具体杀害目标,这与用炸弹朝人群仍、用枪朝人群扫射没有区别。那几个遇害警察,杨甚至不知道他们具体干什么工作,如果说杨竟因此成为英雄,要么这个英雄的定义本身有问题,要么在搬用定义时思路上出了问题。他认为女的没太大威胁而放过,不是有可能么?再说他有能力杀完所有人么?即便退一步说,是有恻隐心,这与其犯杀人罪有何关联? 杀五个不认识的人,还说不滥杀无辜?他想杀的是“警察”,这是一种群体,就象教师、公务员、民工、农民、军人等。他仇视的是这个群体。杀男不杀女,可以说他对女子尊敬有加,反过来,更证明他杀人的随机性、不确定性,这才是最本质的,也是最恐怖的,对社会而言极具危害性。

    湖湘思者:

    邓玉娇的行为毫无疑义属于英雄壮举,下面我也依照你的逻辑来假设另外一种场景:
    同样是一位弱女子面对三个大男人,如果他们只是和她聊聊天开开玩笑,或者只是很平常的恭维,或者说了一两个荤段子,她却趁他们不注意挥刀杀死他们,原因是自以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伤害,而依据“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勇于放弃自己的生命去捍卫人格尊严的人”为英雄的推论,我们也同样应该将她视为英雄。

    初看起来这两个事例没多大不同,但实质上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我之谓英雄,前提是“在极其恶劣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其次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必须由事实说话,不能凭主观臆断。如果那三个男人只是说说而已,顶多属于性骚扰,你杀他们就是神经过敏、防卫过当,何能冠以英雄之名?除非他们实施了强奸,你才具有无限防卫权利。极其恶劣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有公认的标准,只要我们不是首先想要偏袒哪一方,我们很容易达成一致的。

    某学生受到批评或处分,这是每一个学生都可能遇到的事,由此自以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而报复老师滥杀学生,那是有心理疾患,或者是病态人格,你拿来作为英雄讨论实在无益。球星打人以及诸如此类的例子大多如此。因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法律法规说得很明白,世界人权宣言上也有定论,不能以当事人个人主观意见为准。

    恐怖分子的主观臆断不能成为他们杀人的理由,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恐怖分子视美国为仇敌,可是还有那么多国民却欢迎支持新的民主政权将美国视为朋友,“人弹”杀害的几乎全是本国的同胞,他们伤害的是别人的生命与人格尊严,而且他们手拿武器本身是强者,即使自杀了也是丧心病狂、咎由自取,与我们讨论的英雄风马牛不相及。如果有那么一些人,他们从始至终针对外国侵略者、某些邪恶的统治集团或黑社会组织,从不滥杀无辜,尽管他们同样杀人,却能被我们视为英雄。佐罗、鲁智深、古代许多侠客便是这样为世人称道的。

    你对杨佳的分析漏洞百出,既然你说“他想杀的是‘警察’,这是一种群体,就象教师、公务员、民工、农民、军人等等。他仇视的是这个群体警察”,那么他为什么没杀一名女警察?难道她们就不是警察了?你又说他认为女警察对他“威胁不大”,或者因为“随意性”,这更不能自圆其说了。如果他想杀的是全体警察,女警察更容易杀焉有不杀之理?如果是由于随意性,他逢人便杀才说得过去。

    杨佳已死,我们对他当时的心理分析只能成为永远的悬案,不过既然你作出了你的主观分析,我也不妨作出我的心理分析。对杨佳为什么不杀女警察、轻伤年轻警察、专杀年纪大的警察一事我的分析与推测如下:在杨佳被冤偷车挨打的过程中,可能被蒙着头看不清打他的人,所以找不到“冤头债主”,而在后来讨说法的过程中,刁难他的恰恰是年龄偏大的警官。他由此得出一种偏执的推论:年龄大的都是当官的,而且残酷成性,所有的司法腐败与滥用权力、刑讯逼供都是他们或指使或亲为。所以杀死他们是为民除害!

    当然我不会认为被杨佳杀死的都是有罪之人,年龄大的警员也许正因为不愿同流合污而屈居底层得不到提升,任何一个群体中不可能个个都十恶不赦,那种看法绝对是偏颇的。但我们也不能苛求他,一个人在受到不能生育后代的奇耻大辱时,没有疯狂到逢人便杀已经难能可贵了!俗话说“站着说话不腰痛”,如果你是他,你能做得比他更好吗?如果你愿意逆来顺受、苟且偷生,我当然无话可说,因为那不是人的生活而仅仅是动物的苟且偷生!


    鞘尾蝙蝠:

    你的话暗示了“被杨佳杀死的人里至少有罪有应得的”。你能否告诉是谁?假如你不是这意思,那么,出于对死者应有的尊重,你想过死者家属看到这种言论的感受么?也许有人会问“你怎么不想想杨母的感受”?我想这个问题另当别论,毕竟杨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且已判死罪。人们对于其母,当然也应同情其痛失儿子的悲伤,甚至给予法律援助之类的帮助。但这不是暗示其他死者是否有罪的理由。那五人,有罪就有罪,没罪就没罪,不知道就不知道,知道就知道。不能用含糊的语言去说他们。我们不是一直反对并痛恨权力者在表达事情时的含混不清遮遮掩掩吗?那么我们自己呢,是不是也应力求表达精准?

    湖湘思者:

    有段民谣说得好:“将所有官员统统枪毙,肯定有冤枉的;隔一个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我不能肯定被杨佳杀死的人都有罪,也不能肯定死的都无辜,这是实事求是的说法。这个问题不是你我能够解决的,而且也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无关。他们只是一种代表、一种政治符号罢了。我已经说过,杨佳的问题已经超脱了法律的范畴。
    我只能笼统地说: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工作并非有罪,但是利用现有司法体制的漏洞贪赃枉法、刑讯逼供、肆意践踏人权的人肯定有罪!至于谁有罪谁无罪那是检察院法院大人们的事,我一介草民心有余而力不足。

    鞘尾蝙蝠:

    当你没能证实五人中谁有罪时说其有罪,是有罪推定!如果私营业主对自己厂里几百号打工者说“你们不全是小偷”,相信这种说法会让打工者不快。罪,需要证明。无罪,则不需要证明。你有必要上街高喊“我是无罪的”吗?如果你总设想证明他人的无罪,就掉进有罪推定的思维了。其实你很矛盾,你“知道”他们无罪,或者,不能无根据地说他们有罪。否则的话,你早就说“杨加同志杀得好”了。一个杀手所杀的人,如果真有罪,的确可能成为英雄。然而,你没有证明这些死者罪有应得时,只能认定凶手滥杀无辜。至于下面的话,你说得有点莫明其妙:“他们只是一种代表、一种政治符号罢了。我已经说过,杨佳的问题已经超脱了法律的范畴。”什么叫一种代表,一种符号?你说的“他们”,指的是什么?是那五个死者么? 还有,杨案怎么可能超脱法律范畴?

    湖湘思者:

    你说的没错,我是坚决反对司法机构对公民进行有罪推定的,但是你将这一法律原则无限升级,当为需要社会所有成员无条件遵循的原则就错了。当一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申诉权、言论自由甚至基本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你让他如何能平心静气地推行“无罪推定”?大量针砭时事的民谣的涌现正是民意的反映,难道你能全盘否定民谣的客观真实性吗?在主流媒体充斥了谎言与欺骗的时代,恰恰是民谣反映了可悲时代可悲的真实!

    一种正确的司法原则必须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中才可能得以实施,而且无罪推定是强权对弱者应当奉行的原则,弱者对权力者的怀疑猜测则不适应这一原则。如果是在三权分立的民主社会弱者还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让其他权力机构对之展开审查,如若属实则可将其绳之以法。但在权力过于集中的社会,弱者别无他法只能靠民谣来泄愤,明智的君王会以此为镜,推行政治改革;昏庸的君王则会无视民意,结果只能导致民怨沸腾、民变蜂起。

    一个单位的领导怀疑所有员工是小偷肯定错了,因为他手握大权可以动用权力对其员工进行审查,而员工在没有任何办法监督、审查领导时怀疑领导贪污则十分正常。这不能算“有罪推定”,只能算觉醒与进步,因为他们知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我说杨佳的问题已经超出法律范畴,这并非我的假设而是事实。你为什么定要将一个社会问题说成是法律问题呢?要知道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即便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许多法律问题依然需要通过全体社会成员来解决,需要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更何况在一个法制不健全或者根本就是人治的社会!

    对真理永久地存疑是我唯一的使命,
    ——因为所有的真理都是蹩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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